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7年度,16號
CHDM,107,訴緝,16,20180928,1

1/2頁 下一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緝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正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
3737號),本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翁志彬與黃信榮劉育誠、余坤禧、鍾志 明及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伸哥」、「大雄」、「文雄 」及「西瓜」等人,於民國92年間組織以犯罪為宗旨之跨國 詐騙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常業詐欺及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黃信榮等人承租門牌號 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B棟6樓之3之房舍,為在臺 灣中部地區之辦公處所;再推由余坤禧申辦多家電信公司之 易付卡,以提供該詐欺集團成員前往廈門撥打詐騙電話之用 ,並負責嗣後易付卡之儲值及繳費事宜,再推由黃信榮及劉 育誠負責向「中領旅行社」不知情之行員吳淑禎(另為不起 訴處分),辦理訂購機票等出境事宜,將該集團陸續招攬之 成員送往大陸地區撥打詐騙電話,而被告陳文正吳佳玲、 張淅晴、陳志明、陳秋惠黃俊中黃意合黃盟修、楊春 華、許江良黃家豪、劉僑文、林志明、林家宏林振吉、 施志明、袁埜旌張明琴郭駿獻、黃清和、何幼敏、吳奇 霖、吳杭菲、高孟琳、郭凱銘、陳明錫、陳芳蘭、游豐銘、 黃建銘、黃英展廖志明潘旭鴻鄧旭志鄧博賓、賴祈 榮、戴士鏿李崑崇李聯慶林光鴻林宜諭、姚秀梅、 柯宏昇洪成泯、張文慶、郭原良、陳裕加曾國義、蔣秀 月、羅煥城、李宏楷、李建賢林亞靜、林金傑、林姿靖、 邱惠君張貴中梁幼雯許聰華郭富琮、陳文姿、黃嘉 亮及潘香君等人,分於91年2月間至93年1月間,與翁志彬等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另基於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 之概括犯意聯絡,經由黃信榮劉育誠代為辦理訂購機票等 出境事宜,將該集團陸續招攬之成員吳佳玲、張淅晴、陳志 明、陳秋惠黃俊中黃意合黃盟修楊春華、林志明、 林家宏林振吉、施志明、袁埜旌張明琴郭駿獻、黃清 和等人送往廈門等地,或責由該詐欺集團不知名之成員,吸 收、招攬前往廈門工作之臺商及臺籍員工何幼敏、高孟琳游豐銘黃英展鄧旭志鄧博賓、賴祈榮等人任職於該詐 騙集團,並推由被告及吳佳玲、張淅晴、陳志明、陳秋惠黃俊中黃意合黃盟修楊春華許江良黃家豪、劉僑



文、林志明、林家宏林振吉、施志明、袁埜旌張明琴郭駿獻、黃清和、何幼敏、吳奇霖、吳杭菲、高孟琳、郭凱 銘、陳明錫、陳芳蘭、游豐銘、黃建銘、黃英展廖志明潘旭鴻鄧旭志鄧博賓、賴祈榮、戴士鏿李崑崇、李聯 慶、林光鴻林宜諭、姚秀梅、柯宏昇洪成泯、張文慶、 郭原良、陳裕加曾國義、蔣秀月、羅煥城、李宏楷、李建 賢、林亞靜、林金傑、林姿靖、邱惠君張貴中梁幼雯許聰華郭富琮、陳文姿、黃嘉亮及潘香君負責持該集團提 供之行動電話,並使用上開余坤禧申辦之易付卡,以隨機電 話選號之方式,任意挑選被害人電話,再以問卷調查或出價 向其他機關(或個人)購得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之年籍資料 後,將該資料傳真予在臺之黃信榮,再由黃信榮鍾志明排 版、設計或以每份(8,000張)新臺幣(下同)24萬元之價格 ,委託由高玉昌黃美麗所經營,位在高雄市○○區○○街 00巷0號之6之印刷工廠排版、印刷,先後大量偽造以「格林 威治鐘錶有限公司」、「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美邦網 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聯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鴻生堂鐘錶股份有限公司」、「富豪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亞太生活資訊館」、「威登國際精品有限公司」、「香 港萬寶龍鐘錶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比佛利國際精品有限 公司」、「卡登鐘錶有限公司」及「英商伯爵鐘錶有限公司 」等公司名義,製作晚會邀請卡、中獎通知單、兌獎單、公 司產品型錄、貴賓卡等詐騙文宣,並在其中之「中獎通知單 」及「兌獎單」等文宣上,陸續偽造「眾華法律諮詢顧問公 司」署名「劉日昌」律師、「安節法務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署名「白治國」律師、「時代律師事務所」署名「杜子騫」 律師、「中悅法務管理顧問公司」署名「吳宏山」律師、「 正揚法務諮詢公司」署名「林正揚」律師及「陳君國」律師 、「東合律師事務所」署名「張世豐」律師、「恆勝律師事 務所」署名「張恆勝」律師、「利達法務管理顧問公司」署 名「溫三郎」律師、「揚昇律師事務所」署名「林義仁」律 師、「永松律師事務所」署名「劉永松」律師及「宜進會計 師事務所」署名「徐秀青」會計師等名義,或偽蓋前揭律師 事務所及律師或會計師之印文,供作擔保以取信被害人,致 使一般社會大眾誤信上開文件係經律師、會計師等社會公正 人士所擔保,而相信其為真實,致令渠等因此陷於錯誤而交 付金錢,因此產生財產上之損害。偽造後,高玉昌黃美麗 先將之郵寄予黃信榮黃信榮初做整理後,再郵寄至臺中市 ○○區○○街0號3樓鍾志明之居所,再由鍾志明許雅雲以 該集團不詳人士所提供(詳如附表二所示)之盜刻印章,將



其上之印文蓋印在上開詐騙文宣上,並將上開文宣資料摺疊 後置入載有被害人通訊處所之信封沾粘後,再由黃清全負責 購買郵票,黏貼牢固後將之分散置入各郵件箱(以免遭警查 緝),嗣被害人收受上開文宣資料後,再推由吳佳玲、張淅 晴、陳志明、陳秋惠黃俊中黃意合黃盟修楊春華等 人再次致電被害人,其間吳佳玲、張淅晴、陳志明、陳秋惠黃俊中黃意合黃盟修楊春華等人再假造晚會歡慶之 現場氣氛,並向被害人訛稱:在晚會現場活動中,將被害人 之貴賓卡卡號輸入電腦作抽獎活動時,抽中晚會獎項,可獲 得港幣25萬元,並欲被害人先繳納12萬元之現金(如被害人 表示不相信者,該集團成員尚表示請被害人自行向該集團成 員預先裝設之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及各慈善機構詢問) 等語,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如期匯入由該集團以登報收購方 式,所取得之人頭帳戶(含提款卡),在確定被害人匯入款 項後,再致電被害人請其自行打電話予香港贊助廠商(該集 團虛設之香港賽馬協會)以利撥款,嗣再向被害人訛稱:需 先加入賽馬協會,成為會員後方能領款,而加入會員則需先 繳交入會費等情,以此方式陸續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 ,並致渠等先後陷於錯誤,復因先前已匯出之金錢尚未收回 ,心有未甘,陸續匯出款項至該集團成員所提供之帳戶(詳 如附表一所載),嗣再推由前開綽號「西瓜」的男子,持收 購之提款卡在全台各地提領贓款後,將之交付黃信榮,再由 黃信榮將一定成數之贓款轉交該集團中部地區負責人「大雄 」,而另一部份贓款則由黃信榮負責發放該集團前去廈門之 成員,返台後向其請領之薪資,之後再由黃信榮將該集團中 部地區之「營運」狀況(收入、支出情形),提供資料予劉 育誠,由劉育誠負責以電腦製作統計報表。嗣經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一隊三組及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三組人員, 循線分於92年10月8日下午8時許,在臺中市○○路000號之 「中領旅行社」拘提吳淑禎到案,並扣得帳冊5份、收費明 細表14張、旅行業務代收收據3張等物;又於同日下午8時20 分許,在花蓮縣○○鄉○○路0號(理想大地渡假飯店)拘 捕黃信榮、余坤禧及曹芳瑄到案,並當場扣得58萬零5百元 、行動電話15支、載有該集團公司之資料卡6張、身份證影 本1疊、該集團之公司名冊、電話費繳交資料明細、行動電 話儲值清冊易付卡7張及營利事業登記證3張等物;再於該日 下午9時許,在臺中市中國醫藥學院立夫醫療大樓拘提劉育 誠到案,並扣得該集團公司支出明細表、該集團員工金融機 構存戶帳號表及行動電話1支等物;復於該日下午9時許,在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逮捕許雅雲、許翊玲,及於



該日下午10時30分許,在臺中市豐原區圓環東路「網路星球 網路咖啡館」拘提鍾志明到案,並扣得準備寄出之被害人郵 件、郵票及被害人明細資料各1袋、筆記本2本、兌獎單11箱 、感謝狀2箱、廣告單1箱、署名上開律師或會計師名義之名 片4箱、信封15箱、行動電話5支、現金34,093元、身份證影 本2張、支票1張、本票4張、通訊備忘錄2本及印章28顆(印 文詳如附表二所載);再於翌日凌晨3時許,在高雄市三民 區北平一街172巷22號之1,逮捕黃美麗高玉昌到案,並扣 得「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信封袋、「揚昇律師事務所」 信封,及署名「林義仁」律師之名片、「眾華法律諮詢顧問 公司」署名「劉日昌」律師之名片、「駿寶萊科技公司」保 固維修卡各1捆、兌獎說明單、客戶信封袋、格林威治鐘錶 公司說明書、會員卡、禮卷、客戶信件、品味生活VIP卡 、客戶名條、熱感紙、被害人之姓名、住址傳真紙各1箱、 磁片2張、行動電話2支及現金59,700元等物;另於翌日上午 5時20分許,在黃信榮曹芳瑄位在臺中市○○路○段00號 10樓之13之居所,扣得中華電信公司之電信費用收據、金融 機構存摺3本、金融卡3張、記事本、帳簿、大陸員工名冊各 1本、電腦主機1台、磁片1張及行動電話1支等物。嗣再經由 在劉育誠上開住居所,扣得之該集團員工金融機構存戶帳號 表,續行追查出本件楊春華、張淅晴及陳志明等人,始知上 情。因認被告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
二、時效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行 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 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95年7月1日修 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條規定係關於新舊法 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 於95年7月1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舊 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從舊 從輕」之比較(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意旨)。
三、追訴時效期間之長、短,關係行為人是否受到刑事追訴或處 罰,而追訴權時效完成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規 定諭知免訴,而免訴判決為實體判決,因此關於追訴時效期 間之修正,應屬實體刑罰法律變更,而有刑法第2條第1項之 適用(參照最高法院24年7月民刑庭總會決議〈二〉)。又9 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 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



法施行法第8條之1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80條關 於追訴權消滅時效之規定,自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修正前 刑法第80條原規定:「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二、 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三、1年以上3年未滿 有期徒刑者,5年。四、1年未滿有期徒刑者,3年。五、拘 役或罰金者,1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 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而 修正後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 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者,30年。二、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 徒刑之罪者,20年。三、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 徒刑之罪者,10年。四、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本件 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其 法定最重本刑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第8 0條之規定,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若依修正後之刑法第8 0條規定,已將追訴時效期間提高為20年,經比較新舊法之 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較為有利,是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 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則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 其期間、計算,並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四、經查:
(一)被告被訴上開犯行之終了時間為92年9月17日,於92年10 月8日開始偵查,嗣檢察官於93年5月27日提起公訴,於93 年6月21日繫屬於本院,本院審理期間,被告經依法傳拘 未著逃匿,經本院於94年6月1日以94年度彰院鳴緝字第24 5號通緝書發布通緝,致上開審判程序不能進行等情,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偵字第2268、2269、25 20、2522、3737、3739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記錄表及本院94年6月1日94年度彰院鳴緝字第245號通緝 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3頁)。
(二)本件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其中法定 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該罪之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被告所犯上開罪行,犯 罪行為終了時間為92年9月17日,本案開始實施偵查日期 為92年10月8日,提起公訴日期為93年5月27日,並於93年 6月21日繫屬於本院,因被告逃匿,本院於94年6月1日發



佈通緝,致審判程序不能開始,業如前述。依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第138號解釋及最高法院82年第10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自本件開始偵查日起至通緝日之前1日止,追訴權 若無不行使之情形,即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本件自92年 9月17日犯罪完成當日起算追訴時效,迄92年10月7日(即 92年10月8日開始偵查日之前1日),並無行使追訴權之實 際作為,故被告之追訴權時效已進行21日。又自92年10月 8日開始實施偵查迄提起公訴日前1日(即93年5月27日) ,追訴行為積極進行,故追訴權時效不進行。再者,本件 檢察官以93年5月27日為起訴日,並於93年6月21日繫屬於 本院,因被告逃匿,本院於94年6月1日以94年彰院鳴緝字 第245號發布通緝,自提起公訴日(93年5月27日)至訴訟 繫屬日前1日(93年6月20日),追訴權有25日未行使,故 該25日追訴權時效繼續進行。從而,被告通緝前追訴權時 效期間總共已進行了46日(計算式:已進行之11日+25日 =46日)。本件自94年6月1日通緝日起算,加計時效停止 期間2年6月,至96年11月30日止停止終竣。自96年12月1 日再度起算追訴時效,再進行10年,迄106年11月30日止 ,已經過10年,再扣除已進行之46日,於106年10月15日 時效即已完成。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 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第83條,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匯款金額│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名│匯款日期(民│冒用之公司名稱或電│備 註│




│ │ │(遭詐騙│稱 │國) │話 │ │
│ │ │金額) │ │ │ │ │
├──┼───┼────┼──────────┼──────┼─────────┼────┤
│1 │黃鈴云│12萬元 │秦寬榮郵局帳戶(帳號│92年9月17日 │港商萬寶龍鐘錶公司│匯款2次 │
│ │ │10萬元 │00000000000000) │92年9月17日 │愛心慈善義賣晚會抽│總匯款金│
│ │ │ │ │ │獎活動、懷恩堂老人│額22萬元│
│ │ │ │ │ │安養中心及李永松律│ │
│ │ │ │ │ │師事務所、刊049-23│ │
│ │ │ │ │ │81267 │ │
├──┼───┼────┼──────────┼──────┼─────────┼────┤
│2 │王崇義│12萬元 │徐坤進郵局帳戶(帳號│92年3月12日 │丹提珠寶公司愛心慈│匯款4次 │
│ │ │10萬元 │00000000000000) │92年3月13日 │善義賣晚會抽獎活動│總匯款金│
│ │ │30萬元 │秦寬榮郵局帳戶(帳號│92年3月14日 │、香港賽馬協會 │額122萬 │
│ │ │70萬元 │00000000000000) │ │ │元 │
├──┼───┼────┼──────────┼──────┼─────────┼────┤
│3 │蔡麗靜│4萬3千元│士航郵局帳戶(帳號│92年8月27日 │東科生化科技公司抽│匯款1次 │
│ │ │ │0000000000000) │ │獎活動及新東法律事│共4萬3千│
│ │ │ │ │ │務所 │元 │
├──┼───┼────┼──────────┼──────┼─────────┼────┤
│4 │葉欣欣│10萬元 │秦寬榮郵局帳戶(帳號│92年7月17日 │港商萬寶龍鐘錶公司│匯款1次 │
│ │ │ │00000000000000) │ │愛心慈善義賣晚會抽│匯款金額│
│ │ │ │ │ │獎活動 │10萬元 │
├──┼───┼────┼──────────┼──────┼─────────┼────┤
│5 │陳梅芬│4萬3千元│馬少田郵局帳戶(帳號│92年8月19日 │東科生化科技公司抽│匯款2次 │
│ │ │7萬元 │00000000000000) │92年8月19日 │獎活動及新東法律事│總匯款金│
│ │ │ │ │ │務所 │額11萬3 │
│ │ │ │ │ │ │千元 │
├──┼───┼────┼──────────┼──────┼─────────┼────┤
│6 │蔡亨雅│6萬元 │沈國傑郵局帳戶(帳號│92年5月14 日│香奈兒珠寶公司愛心│匯款1次 │
│ │(起訴│ │0000000000000) │ │慈善義賣晚會抽獎活│總匯款金│
│ │書誤載│ │ │ │ │額6萬元 │
│ │為菜亨│ │ │ │ │ │
│ │雅) │ │ │ │ │ │
├──┼───┼────┼──────────┼──────┼─────────┼────┤
│7 │賴彥良│12萬元 │黃世昌郵局帳戶(帳號│92年7月29日 │英商伯爵鐘錶公司抽│匯款1次 │
│ │ │ │00000000000000) │ │獎活動及香港賽馬協│匯款金額│
│ │ │ │ │ │會 │12萬元 │
├──┼───┼────┼──────────┼──────┼─────────┼────┤
│8 │沈清福│12萬元 │王德忠郵局帳戶(帳號│92年5月28日 │道亨國際貿易公司愛│匯款3次 │
│ │ │10萬元 │00000000000000) │92年5月29日 │心抽獎活動及仁德法│總匯款金│




│ │ │30萬元 │ │92年5月29日 │律事務所 │額52萬元│
├──┼───┼────┼──────────┼──────┼─────────┼────┤
│9 │李忠信│12萬元 │王德忠郵局帳戶(帳號│92年6月19日 │道亨國際貿易公司愛│匯款3次 │
│ │ │10萬元 │00000000000000) │ │心抽獎活動、香港賽│總匯款金│
│ │ │35萬元 │ │ │馬協會及仁德法律事│額57萬元│
│ │ │ │ │ │務所 │ │
├──┼───┼────┼──────────┼──────┼─────────┼────┤
│10 │林展輝│60萬元 │王德忠郵局帳戶(帳號│92年5月20日 │道亨國際貿易公司愛│匯款3次 │
│ │ │40萬元 │00000000000000) │ │心抽獎活動、香港賽│總匯款金│
│ │ │100萬元 │ │ │馬協會及仁德法律事│額200百 │
│ │ │ │ │ │務所,刊00-0000000│萬元 │
│ │ │ │ │ │0 │ │
├──┼───┼────┼──────────┼──────┼─────────┼────┤
│11 │黃瑞德│12萬元 │郭耀文郵局(帳戶0081│91年10月21日│亞瑟士鐘錶公司慈善│匯款6次 │
│ │ │10萬元 │0000000000) │91年10月21日│義賣抽獎活動、國勳│總匯款金│
│ │ │6萬2千5 │楊吉宗郵局(帳戶0214│92年01月17日│法律事務所及香港賽│額51萬8 │
│ │ │百元 │000000000) │92年01月22日│馬協會、刊00-00000│千6百7十│
│ │ │3萬9千3 │張志彥郵局(帳戶0021│92年01月23日│129、00000000、251│5元 │
│ │ │百元 │0000000000) │92年01月24日│50175 │ │
│ │ │13萬1千2│許錦堂郵局(帳戶0141│ │ │ │
│ │ │百5十元 │00000000000) │ │ │ │
│ │ │6萬5千6 │ │ │ │ │
│ │ │百2十5元│ │ │ │ │
├──┼───┼────┼──────────┼──────┼─────────┼────┤
│12 │吳志勝│3萬元 │何坤亮郵局帳戶(帳號│92年6月6日 │萬寶龍精品公司愛心│匯款2次 │
│ │ │5萬元 │00000000000000) │ │抽獎活動、香港賽馬│總匯款金│
│ │ │ │ │ │協會 │額8萬元 │
├──┼───┼────┼──────────┼──────┼─────────┼────┤
│13 │林敬智│12萬元 │李瑞東郵局帳戶(帳號│92年5月28日 │華納威秀國際精品公│匯款1次 │
│ │ │ │00000000000000) │ │司愛心抽獎活動、香│總匯款金│
│ │ │ │ │ │港賽馬協會及仁濟老│額12萬元│
│ │ │ │ │ │人安養中心 │ │
├──┼───┼────┼──────────┼──────┼─────────┼────┤
│14 │林隆杉│2萬元 │李瑞東郵局帳戶(帳號│92年6月2日 │華納威秀國際精品公│匯款2次 │
│ │ │8萬元 │00000000000000) │ │司愛心抽獎活動、香│總匯款金│
│ │ │ │ │ │港賽馬協會 │額10萬元│
├──┼───┼────┼──────────┼──────┼─────────┼────┤
│15 │廖光榮│5萬元 │黃道木郵局帳戶(帳號│92年7月10日 │華納威秀國際精品公│匯款2次 │
│ │ │4萬3千元│00000000000000) │92年7月11日 │司愛心抽獎活動、香│總匯款金│
│ │ │ │ │ │港賽馬協會 │額9萬3千│




│ │ │ │ │ │ │元 │
├──┼───┼────┼──────────┼──────┼─────────┼────┤
│16 │魏宗祺│4萬元 │黃世昌郵局帳戶(帳號│92年7月31日 │伯爵鐘錶公司愛心抽│匯款3次 │
│ │ │8萬元 │00000000000000) │92年8月4日 │獎活動、香港賽馬協│總匯款金│
│ │ │10萬元 │張揚里郵局帳戶(帳號│92年8月4日 │會 │額22萬元│
│ │ │ │00000000000000,起訴│ │ │ │
│ │ │ │書誤載為000000000000│ │ │ │
│ │ │ │3 ) │ │ │ │
├──┼───┼────┼──────────┼──────┼─────────┼────┤
│17 │黃家瑜│10萬元 │張美玲郵局帳戶(帳號│92年4月17日 │華納威秀國際精品公│匯款2次 │
│ │ │10萬元 │00000000000000) │92年4月24日 │司愛心抽獎活動、香│總匯款金│
│ │ │ │ │ │港賽馬協會 │額20萬元│
└──┴───┴────┴──────────┴──────┴─────────┴────┘
附表二
┌──┬────────────┬───┬──────┬─────────────┐
│編號│ 品 名 │單 位│ 數 量 │ 備 註 │
│ │ │ │ │ (偽造之印章、印文數量) │
├──┼────────────┼───┼──────┼───────┬─────┤
│ 1 │ 新台幣 │ 元 │ 5萬9千7百 │黃美麗高玉昌│暫繳國庫 │
├──┼────────────┼───┼──────┼───────┼─────┤
│ 2 │ 新台幣 │ 元 │ 58萬500 │黃信榮 │暫繳國庫 │
├──┼────────────┼───┼──────┼───────┼─────┤
│ 3 │ 新台幣 │ 元 │ 3萬4千93 │鍾志明 │暫繳國庫 │
├──┼────────────┼───┼──────┼───────┼─────┤
│ 4 │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司信封│ 箱 │ 7 │黃美麗高玉昌│已入贓物庫│
├──┼────────────┼───┼──────┼───────┼─────┤
│ 5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信封 │ 箱 │ 7 │黃美麗高玉昌│已入贓物庫│
├──┼────────────┼───┼──────┼───────┼─────┤
│ 6 │揚昇律師事務所信封 │ 箱 │ 2 │黃美麗高玉昌│已入贓物庫│
├──┼────────────┼───┼──────┼───────┼─────┤
│ 7 │美邦資訊生活館(美邦網路│ 箱 │ 2 │黃美麗高玉昌│已入贓物庫│
│ │科技公司)會員卡 │ │ │ │ │
├──┼────────────┼───┼──────┼───────┼─────┤
│ 8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禮券 │ 箱 │ 2 │黃美麗高玉昌│已入贓物庫│
├──┼────────────┼───┼──────┼───────┼─────┤
│ 9 │駿寶萊科技公司產品型錄 │ 箱 │ 1 │黃美麗高玉昌│已入贓物庫│
├──┼────────────┼───┼──────┼───────┼─────┤
│ 10 │格林威治鐘錶公司型錄 │ 箱 │ 1 │黃美麗高玉昌│已入贓物庫│
├──┼────────────┼───┼──────┼───────┼─────┤
│ 11 │威登國際精品公司兌獎通知│ 箱 │ 1 │黃美麗高玉昌│已入贓物庫│




│ │單(利達管理顧問公司溫三│ │ │ │ │
│ │ 郎律師) │ │ │ │ │
├──┼────────────┼───┼──────┼───────┼─────┤
│ 12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兌獎通│ 箱 │ 1 │黃美麗高玉昌│已入贓物庫│
│ │知單(眾華法務諮詢顧問公│ │ │ │ │
│ │ 司律師劉日昌名片)│ │ │ │ │
├──┼────────────┼───┼──────┼───────┼─────┤
│ 13 │巨亨廣告行銷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已入贓物庫│
│ │(已填寫姓名) │ │ │ │ │
├──┼────────────┼───┼──────┼───────┼─────┤
│ 14 │駿寶萊科技有限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已入贓物庫│
│ │(已填寫姓名) │ │ │ │ │
├──┼────────────┼───┼──────┼───────┼─────┤
│ 15 │愛格納國際貿易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已入贓物庫│
│ │(已填寫姓名) │ │ │ │ │
├──┼────────────┼───┼──────┼───────┼─────┤
│ 16 │東泓環保科技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已入贓物庫│
│ │(已填寫姓名) │ │ │ │ │
├──┼────────────┼───┼──────┼───────┼─────┤
│ 17 │易達環境保護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已入贓物庫│
│ │(已填寫姓名) │ │ │ │ │
├──┼────────────┼───┼──────┼───────┼─────┤
│ 18 │吉寶亞太生物科技公司信封│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已入贓物庫│
│ │(已填寫姓名) │ │ │ │ │
├──┼────────────┼───┼──────┼───────┼─────┤
│ 19 │阿肯迪特數位科技公司信封│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已入贓物庫│
│ │(已填寫姓名) │ │ │ │ │
├──┼────────────┼───┼──────┼───────┼─────┤
│ 20 │耐特威國際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已入贓物庫│
│ │(已填寫姓名) │ │ │ │ │
├──┼────────────┼───┼──────┼───────┼─────┤
│ 21 │YUNG SHIN 永信集團卡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已入贓物庫│
│ │(金卡) │ │ │ │ │
├──┼────────────┼───┼──────┼───────┼─────┤
│ 22 │鳳翔傳播事業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已入贓物庫│
│ │(已填寫姓名) │ │ │ │ │
├──┼────────────┼───┼──────┼───────┼─────┤
│ 23 │臺灣三敏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已入贓物庫│
│ │(已填寫姓名) │ │ │ │ │
├──┼────────────┼───┼──────┼───────┼─────┤




│ 24 │揚昇律師事務所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已入贓物庫│
│ │(已填寫姓名) │ │ │ │ │
├──┼────────────┼───┼──────┼───────┼─────┤
│ 25 │辰陽線上服務公司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已入贓物庫│
│ │(已填寫姓名) │ │ │ │ │
├──┼────────────┼───┼──────┼───────┼─────┤
│ 26 │一品商務國際徵信公司信封│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已入贓物庫│
│ │(已填寫姓名) │ │ │ │ │
├──┼────────────┼───┼──────┼───────┼─────┤
│ 27 │Chyuan Cuo全國型錄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已入贓物庫│
├──┼────────────┼───┼──────┼───────┼─────┤
│ 28 │Chyuan Cuo全國信封 │ 疊 │ 1 │黃美麗高玉昌│已入贓物庫│
├──┼────────────┼───┼──────┼───────┼─────┤
│ 29 │工作記事簿 │ 本 │ 1 │黃美麗高玉昌│已入贓物庫│
├──┼────────────┼───┼──────┼───────┼─────┤
│ 30 │估價單 │ 本 │ 2 │黃美麗高玉昌│已入贓物庫│
├──┼────────────┼───┼──────┼───────┼─────┤
│ 31 │收件者名單 │ 疊 │ 2 │黃美麗高玉昌│已入贓物庫│
│ │(大、小各一疊) │ │ │ │ │
│ │ │ │ │ │ │
├──┼────────────┼───┼──────┼───────┼─────┤
│ 32 │未寄出郵件 │ 袋 │ 1 │鍾志明 │已入贓物庫│
│ │(安節法務諮詢顧問公司)│ │ │ │ │
├──┼────────────┼───┼──────┼───────┼─────┤
│ 33 │安節法務諮詢顧問公司 │ 封 │ 158 │鍾志明 │其上載有公│
│ │ │ │ │ │司及「白治│
│ │ │ │ │ │國」之印文│
│ │ │ │ │ │各1枚 │
├──┼────────────┼───┼──────┼───────┼─────┤
│ 34 │香港萬寶龍鐘錶公司(兌獎│ 封 │ 4 │鍾志明 │其上載有公│
│ │單、禮券、VIP卡、型錄) │ │ │ │司、永松律│
│ │ │ │ │ │師事務所及│
│ │ │ │ │ │宜進會計師│
│ │ │ │ │ │事務所印文│
│ │ │ │ │ │各1枚 │
├──┼────────────┼───┼──────┼───────┼─────┤
│ 35 │感謝狀 │ 箱 │ 2 │鍾志明 │ │
│ │(仁濟老人安養中心) │ │ │ │ │
├──┼────────────┼───┼──────┼───────┼─────┤
│ 36 │感謝狀 │ 封 │ 22 │鍾志明 │其上載有「│




│ │(仁濟老人安養中心) │ │ │ │王美月」印│
│ │ │ │ │ │文1枚 │
├──┼────────────┼───┼──────┼───────┼─────┤
│ 37 │郵票 │ 袋 │ 1 │鍾志明 │已入贓物庫│
├──┼────────────┼───┼──────┼───────┼─────┤
│ 38 │客戶資料 │ 袋 │ 1 │鍾志明 │已入贓物庫│
├──┼────────────┼───┼──────┼───────┼─────┤
│ 39 │筆記本 │ 本 │ 2 │鍾志明 │已入贓物庫│
├──┼────────────┼───┼──────┼───────┼─────┤
│ 40 │兌獎單 │ 箱 │ 11 │鍾志明 │已入贓物庫│
│ │(臺灣聯想電腦科技、美商│ │ │ │ │
│ │ 比佛利國際精品、鴻生堂│ │ │ │ │
│ │ 鐘錶、英商伯爵鐘錶、富│ │ │ │ │
│ │ 豪國際精品、亞太生活資│ │ │ │ │
│ │ 訊館、卡登鐘錶等公司)│ │ │ │ │
├──┼────────────┼───┼──────┼───────┼─────┤
│ 41 │鴻生堂鐘錶公司兌獎單 │ 張 │ 31 │鍾志明 │其上載有恆│
│ │ │ │ │ │勝律師事務│
│ │ │ │ │ │所及「張恆│
│ │ │ │ │ │勝」印文各│
│ │ │ │ │ │1枚 │
├──┼────────────┼───┼──────┼───────┼─────┤
│ 42 │台灣聯想電腦科技公司兌獎│ 張 │ 530 │鍾志明 │其上載有正│
│ │單 │ │ │ │揚法務諮詢│
│ │ │ │ │ │公司及「林│
│ │ │ │ │ │正揚」等印│
│ │ │ │ │ │文各1枚 │
├──┼────────────┼───┼──────┼───────┼─────┤
│ 43 │鴻生堂鐘錶公司信封(內有│ 封 │ 130 │鍾志明 │兌獎單上載│
│ │兌獎單、型錄、VIP卡、禮 │ │ │ │有鴻生堂公│
│ │ 券2000) │ │ │ │司、恆勝律│
│ │ │ │ │ │師事務所、│
│ │ │ │ │ │太平洋會計│
│ │ │ │ │ │師事務所等│
│ │ │ │ │ │印文各1枚 │
│ │ │ │ │ │,禮卷上有│
│ │ │ │ │ │載有鴻生堂│
│ │ │ │ │ │印文1枚 │
├──┼────────────┼───┼──────┼───────┼─────┤
│ 44 │台灣聯想電腦科技公司信封│ 封 │ 50 │鍾志明 │通知單上載│




│ │(內有通知單、型錄、VIP │ │ │ │有台灣聯想│
│ │ 卡、禮券) │ │ │ │公司、正揚│
│ │ │ │ │ │法務諮詢及│
│ │ │ │ │ │中興稅務管│
│ │ │ │ │ │理公司等印│
│ │ │ │ │ │文各1枚 │
├──┼────────────┼───┼──────┼───────┼─────┤
│ 45 │英商伯爵鐘錶公司兌獎單 │ 張 │ 30 │鍾志明 │其上載有正│
│ │ │ │ │ │揚法務諮詢│
│ │ │ │ │ │公司及「陳│
│ │ │ │ │ │君國」等印│
│ │ │ │ │ │文各1枚 │
├──┼────────────┼───┼──────┼───────┼─────┤
│ 46 │富豪國際精品公司兌獎單 │ 張 │ 300 │鍾志明 │其上載有安│
│ │ │ │ │ │節法務諮詢│
│ │ │ │ │ │顧問公司及│
│ │ │ │ │ │「白治國」│
│ │ │ │ │ │等印文各1 │
│ │ │ │ │ │枚 │
├──┼────────────┼───┼──────┼───────┼─────┤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