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允城
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7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允城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范允城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101 條之1 第7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7 年7 月4 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7 年10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陳明照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