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治惟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
七年度執聲付字第二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治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治惟前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七年九月三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七0一0八四七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