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226號
CHDM,107,聲,1226,201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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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26號
聲 請 人 江鴻儒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 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 107 年6 月13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聲請人以工作需被告處 理,家中有獨子、父母親需被告照顧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要與本院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無涉,是其具保之聲請應予 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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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