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1953號
CHDM,107,簡,1953,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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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9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展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107年
度毒偵字第276號),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展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吳展文自白係 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上午,在遭查獲之展亞商務旅館,施 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鄭安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276號
被 告 吳展文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00鄰○○○路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展文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 第3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民國106年5月9日 至108年5月8日。詎仍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緩起訴期間之106年11月23日14時30 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 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106年 11月23日,在彰化縣○○鎮○○路000號之展亞商務旅館000 號房查獲,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吳展文經傳未到庭。其於警詢中固坦認曾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惟否認涉有上揭犯行,辯稱:伊最後一次 施用毒品是於106年7月中旬云云。惟其於106年11月23日為 警查獲時所採集尿液,經送檢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 檢驗報告(原樣編號:B0000000號)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二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紙在卷可稽 ,是被告辯稱顯不可採,其上開施用毒品之犯嫌應堪認定。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 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 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 理法程序處理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 檢察官應依法追訴。」係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之例外規定,屬 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之「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 。該第2項既規定,前項(第1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 檢察官應依法追訴;即已明示施用毒品案件於撤銷緩起訴處 分後之法律效果為「依法追訴」,而非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3所定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得「繼續偵查或起訴」規定 ,此乃因檢察官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命 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 、勒戒」之處遇,惟其竟未能履行該條件,自應於撤銷緩起 訴處分後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 要。循此法理,倘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 檢察官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後,5年內再犯 同條之罪者,自無從再行適用同條例第20條第1項聲請法院 裁定觀察、勒戒之處遇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第1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 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338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參,則其仍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本 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按諸前揭說明,自應逕行提起公 訴。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 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陳 顗 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蘭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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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