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1814號
CHDM,107,簡,1814,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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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8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原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837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温原真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大嫂 李郁萱」更正為「母親黃菊滿」。
二、被告所竊取之早餐2袋,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領據(保 管)單1紙附卷可參,是被告已無保有任何不法犯罪所得,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毋庸再予諭知沒收被告犯罪 所得或追徵其價額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于淑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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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