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909號
CHDM,107,易,909,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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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9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佳偉
      劉佳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815
、7425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劉佳偉劉佳祐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兩人均係犯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 定,該等犯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劉佳偉、劉佳 祐兩人已達成調解,並於民國107年9月3日當庭具狀撤回告 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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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