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801號
CHDM,107,易,801,201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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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742號
                   107年度易字第801號
                   107年度易字第8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維
      紀承茂
      周松盟
      謝家勳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3249、3316、3432、4440、5016、5073、5939、6758、7030)
,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75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維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七、九、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七、九、十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沒收併執行之。
紀承茂犯如附表編號二、三、五、六、八、十一至十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二、三、五、六、八、十一至十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沒收併執行之。周松盟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沒收併執行之。
謝家勳犯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八主文欄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
一、陳志維紀承茂周松盟謝家勳分別為下列行為:(一)陳志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7時許,在彰化縣田中鎮福安路32巷內,徒手 竊取陳淑惠之女兒停放在該處之腳踏車1輛,得手後,旋 騎乘該腳踏車離開現場。
(二)陳志維紀承茂周松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06年12月23日3時23分許,由陳志維 騎乘其不知情之母親林慎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搭載紀承茂,另周松盟騎乘其不知情之母親張 麗珍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一同前往 彰化縣○○市○○○街00號前,由陳志維徒手竊取CHU VA N KIEN(越南籍)停放在該處之電動自行車1輛,紀承茂周松盟則在旁把風。得手後,由陳志維騎乘所竊得之電 動自行車,另紀承茂周松盟分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MJD-126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一同離開現場。(三)陳志維紀承茂周松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06年12月23日3時56分許,由陳志維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紀承茂,另 周松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一同前往 彰化縣○○市○○○街00號前,由陳志維徒手竊取HOANG VAN SON(越南籍)停放在該處之電動自行車1輛,紀承茂周松盟則在旁把風。得手後,由陳志維騎乘所竊得之電 動自行車,另紀承茂周松盟分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MJD-126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一同離開現場。之後, 紀承茂將同日所竊得之上開電動自行車2輛,各以新臺幣 (下同)3,000元之價格變賣予「鄭世夫」及某不詳人士 ,所得6,000元均用以購買毒品後,由其3人朋分施用。(四)陳志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7年1月 17日10時許,在彰化縣田中鎮山腳路3段106巷內之空地, 以自備鑰匙竊得陳○宏(90年3月生)所有停放在該處之 電動腳踏車1輛,供己騎用。嗣陳志維因另涉其他竊盜案 件為警查獲,於員警尚不知其上開竊盜犯行前,主動供承 上情,自首而接受裁判。
(五)陳志維紀承茂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之犯 意聯絡,於107年2月8日19時38分許,由紀承茂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陳志維,一同前往彰 化縣○○鎮○○○路00號前,由陳志維以自備鑰匙竊取HO NGOC VINH(越南籍)停放在該處之電動自行車1輛,紀承 茂則在旁把風。得手後,由陳志維騎乘所竊得之電動自行 車,另紀承茂則騎乘上開機車,一同離開現場。(六)紀承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7年2月 28日0時21分許,持客觀上足供作兇器使用之剪刀1支,搭 乘不知情之友人謝智亮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至彰化縣○○鄉○○○巷000弄00號前,紀承茂阮氏慧(越南籍)停放在該處之電動自行車1輛,先以 腳踩方式將該電動自行車駛離現場,再持上開剪刀撬開該 電動自行車之電門,騎乘駛離。
(七)陳志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7年2月 28日4時許,在彰化縣○○鎮○○路000號前,以自備鑰匙 竊取陳雨良停放在該處之電動自行車1輛。得手後,旋騎 乘所竊得之電動自行車離開現場。嗣陳志維於員警尚不知 其上開竊盜犯行前,主動供承上情,自首而接受裁判。(八)紀承茂謝家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之犯 意聯絡,於107年4月2日5時27分許,由謝家勳駕駛其向不 知情之楊東穎所借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搭 載紀承茂,一同前往彰化縣○○○○街00號附近,由紀承



茂下車徒手竊取趙醫茹停放在該處之電動自行車1輛,謝 家勳則在旁把風。得手後,由紀承茂騎乘所竊得之電動自 行車,另謝家勳則駕駛上開自小貨車,一同離開現場。(九)陳志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7年2月 23日1時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弄0號前, 以自備鑰匙竊取葉玉珍之婆婆停放在該處之電動腳踏車1 輛。得手後,旋騎乘所竊得之電動腳踏車離開現場。嗣陳 志維於員警尚不知其上開竊盜犯行前,主動供承上情,自 首而接受裁判。
(十)陳志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7年5月 30日0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前往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號前,見陳香如所有 停放在該處之電動腳踏車1輛,即將所騎乘之機車停在附 近,下車以自備鑰匙竊取上開電動腳踏車1輛。得手後, 旋駕騎竊得之電動腳踏車離開現場。
(十一)紀承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7年4 月25日上午9時22分許,在彰化縣田中鎮大社路2段與高鐵 二路3段之高鐵橋墩下方,見蕭雅茹所有停放在該處之電 動自行車1部,持自備鑰匙撬開該部電動自行車之車鎖, 再騎乘離去,嗣因該部電動自行車沒有電力,遂將該車隨 意棄置。
(十二)紀承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7年4 月29日0時11分許,搭乘不知情之游建中(另經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以下均同)所騎乘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彰化縣田中 鎮田中火車站附近,再步行至福安路32巷內,見邱耀慶 所有停放在該處之電動自行車1部,持自備鑰匙撬開該 部電動自行車之車鎖,再騎乘離去,嗣因該車沒有電力 ,遂將車輛隨意棄置。
(十三)紀承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7年5 月15日23時22分許,搭乘不知情之游建中所騎乘之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彰化縣田中鎮員集 路2段附近,再步行至員集路2段305號田中郵局前方, 見阮氏茸所有停放在該處之電動自行車1部,逕自騎乘 離去,嗣因該車沒有電力,遂將車輛隨意棄置。(十四)紀承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7年6 月1日凌晨3時18分許,搭乘不知情之游建中所騎乘之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彰化縣田中鎮中 新街附近,再步行至中州路1段77號中華電信田中門市 前方,見陳舒蘭所有停放在該處之電動自行車1部,持



自備鑰匙撬開該部電動自行車之車鎖,再騎乘離去,嗣 因該部電動自行車沒有電力,遂將車輛隨意棄置。二、案經CHU VAN KIEN、HOANG VAN SON、陳○宏告訴及彰化縣 警察局北斗、田中、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及蕭雅茹、陳舒蘭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 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 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 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 於證人陳淑惠、CHU VAN KIEN、HOANG VAN SON、陳○宏、 HO NGOC VINH、阮氏慧陳雨良、趙醫茹、林慎、張麗珍楊東穎、莊汶潔、謝智亮葉玉珍陳香如、蕭雅茹、邱耀 慶、阮氏茸、陳舒蘭警詢之證述,雖屬審判外之陳述,然檢 察官、被告陳志維紀承茂周松盟謝家勳均未爭執其證 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 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進行調查、辯論,依法具有證據能 力,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刑事實,有附表證據欄所列之證據可資佐證,被告4 人之犯行,均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核被告陳志維就犯罪事實一之(一)、(四)、(五)、 (七)、(九)、(十);被告紀承茂就犯罪事實一之( 五)、(八)、(十一)至(十四)所為;被告謝家勳就 犯罪事實一之(八)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被告陳志維、紀承盟、周松盟就犯罪事實一之(二 )、(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 竊盜罪;被告紀承茂就犯罪事實一之(六)所為,係犯刑 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陳志維、 紀承盟、周松盟就犯罪事實一之(二)(三)、被告陳志 維、紀承茂就犯罪事實一之(五);被告紀承茂謝家勳 就犯罪事實一之(八),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 同正犯。上開被告陳志維所犯8罪間、被告紀承茂所犯9罪 間、被告周松盟所犯2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分論併罰。
(二)被告陳志維前因施用毒品、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10月、10月、8月確定,再經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



4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6年4月20日縮 短假釋出監,於106年6月23日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 行完畢;另被告周松盟前因毒品、竊盜等案件,分別經判 處罪刑確定後,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0年聲字第56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嗣於102年11月6日 縮刑假釋出監;復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 確定,經與上開假釋經撤銷之殘刑接續執行,於104年10 月26日縮刑期滿,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 可憑,其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被告陳志維就犯罪事實一之(四)、(七)、(九)之犯 行,均係於員警發覺其竊盜犯罪前,向員警自首上開犯行 而接受裁判等情,有警詢筆錄1份、職務報告2份在卷可稽 (見3249號卷第4頁、3316號卷第6頁、6758號卷第10頁) ,被告陳志維自首此部分犯罪,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 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
(四)爰審酌被告4人前已有多項前科,被告紀承茂於假釋期間 再犯本案各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仍 不知悔改,貪圖不法利益,再為本案各犯行,誠該非難, 並參酌被告4人各次犯行之犯罪手段、行為態樣,竊取他 人物品之價值,竊得財物之分配情形,復兼衡其等犯後尚 能坦承犯行,暨被告陳志維自陳係國中肄業學歷,工作是 臨時工,有母親,已離婚,有2小孩分別就讀國中三年級 、高中;被告紀承茂自陳係高中肄業學歷,工作是粗工, 有母親、哥哥,未婚;被告周松盟自陳係國中肄業學歷, 工作是做園藝,有母親;被告謝家勳自陳係國中畢業學歷 ,工作是做工,有爺爺、母親,已婚,有1兒子年紀5歲之 智識、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被告謝家勳所處罪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考量被告陳志維紀承茂周松盟所犯各罪均為竊盜 罪,各罪罪質相同,侵害同種法益,行為時間間隔,暨被 告陳志維紀承茂周松盟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 人格特性、對被告陳志維紀承茂周松盟施以矯正之必 要性等,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部分
⒈按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 。又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增訂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2項、第3項分別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 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一項及



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 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按「任何人 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 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 (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 以杜絕犯罪誘因。至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 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 「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 」,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而共同正犯 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 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 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 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 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 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就犯罪事實欄一之(二) 、(三)所竊得之電動自行車,已經變賣各得款3,000元 ,而均由被告陳志維紀承茂周松盟一同購買毒品施用 完畢,此業據被告2人供述在卷(見本院742號卷第120頁 反面),其3人各分得之2,000元利益,自屬犯罪所得,均 應於各該被告項下,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陳志維就犯罪事實一之(一)、 (四)、(七)、(九)、(十)所竊得之物,均係其犯 罪所得;另就犯罪事實一之(五)竊得之物,係由被告陳 志維取得,亦經其於偵訊中陳明在卷(見3432號卷第75頁 反面);被告紀承茂就犯罪事實一之(六)、(十一)至 (十四)所竊得之物,均係其犯罪所得;就犯罪事實一之 (八)竊得之物,係由被告紀承茂取得,亦經被告謝家勳 於偵訊中陳明在卷(見5939號卷第80頁反面),上開竊得 之物均未發還被害人,應依前揭規定,於各該項下宣告沒 收之,於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陳志維用以供犯罪事實一之(四)、(五)、(七) 、(九)、(十)行竊使用之鑰匙;被告紀承茂用以供犯 罪事實一之(六)行竊使用之剪刀,犯罪事實一之(十一 )、(十二)、(十四)行竊使用之鑰匙,均非難以取得 之物,沒收對刑罰之一般預防或特別預防助益甚微,對被 告之不法、罪責評價亦不生重大影響,認無刑法上重要性 ,是不予宣告沒收。
⒊前揭宣告之多數沒收,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 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宗達追加起訴,檢察官洪英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犯罪事實 │ 證據 │所犯法條 │主文 │
├──┼───────────┼───────────┼─────┼──────────┤
│ 一 │犯罪事實欄一之(一) │①被告陳志維於警詢、偵│刑法第320 │陳志維犯竊盜罪,累犯│
│ │ │ 訊及本院審理時自白(│條第1項 │,處有期徒刑捌月。未│
│ │ │ 3432號偵卷第4頁、第7│ │扣案之犯罪所得自行車│
│ │ │ 5頁、本院742號卷第12│ │壹輛沒收之,於不能沒│
│ │ │ 0頁)。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②證人陳淑惠於警詢時之│ │追徵其價額。 │
│ │ │ 證述(3432號卷第5頁 │ │ │
│ │ │ )。 │ │ │
│ │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及蒐證照片(3432號卷│ │ │
│ │ │ 第7頁至第14頁)。 │ │ │
├──┼───────────┼───────────┼─────┼──────────┤
│ 二 │犯罪事實欄一之(二) │①被告陳志維於偵訊及本│刑法第321 │陳志維犯結夥竊盜罪,│
│ │ │ 院審理時自白(3432號│條第1項第4│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卷第75頁及反面、3249│款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號偵卷第81頁反面、本│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
│ │ │ 院742號卷第120頁)。│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②被告紀承茂於偵訊及本│ │,追徵其價額。 │
│ │ │ 院審理時自白(4440號│ │ │
│ │ │ 偵卷第120頁反面、本 │ │紀承茂犯結夥竊盜罪,│
│ │ │ 院742卷第120頁)。 │ │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
│ │ │③被告周松盟於警詢、偵│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訊及本院審理時自白(│ │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5073號偵卷第5頁反面 │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 至第6頁反面、4440號 │ │其價額。 │
│ │ │ 偵卷第122頁及反面、 │ │ │
│ │ │ 本院742號卷第120頁)│ │周松盟犯結夥竊盜罪,│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④證人CHU VAN KIEN於警│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詢時之證述(5073號偵│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
│ │ │ 卷第9頁至第10頁)。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⑤證人林慎於警詢時之證│ │,追徵其價額。 │
│ │ │ 述(5073號偵卷第11頁│ │ │
│ │ │ 及反面)。 │ │ │
│ │ │⑥證人張麗珍於警詢時之│ │ │
│ │ │ 證述(5073號偵卷第12│ │ │
│ │ │ 頁及反面) │ │ │




│ │ │⑦車輛詳細資料報表(44│ │ │
│ │ │ 40號偵卷第14頁)。 │ │ │
│ │ │⑧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14張(5073號偵卷第19│ │ │
│ │ │ 頁至第25頁)。 │ │ │
├──┼───────────┼───────────┼─────┼──────────┤
│ 三 │犯罪事實欄一之(三) │①被告陳志維於偵訊及本│刑法第321 │陳志維犯結夥竊盜罪,│
│ │ │ 院審理時自白(3249號│條第1項第4│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偵卷第75頁及反面、34│款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29號偵卷第81頁反面、│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
│ │ │ 本院742號卷第120頁及│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反面)。 │ │,追徵其價額。 │
│ │ │②被告紀承茂於偵訊及本│ │ │
│ │ │ 院審理時自白(4440號│ │紀承茂犯結夥竊盜罪,│
│ │ │ 偵卷第120頁反面、本 │ │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
│ │ │ 院742號卷第120頁及反│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面)。 │ │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 │ │③被告周松盟於警詢、偵│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 訊及本院審理時自白(│ │其價額。 │
│ │ │ 5073號偵卷第5頁反面 │ │ │
│ │ │ 至第6頁反面、4440號 │ │周松盟犯結夥竊盜罪,│
│ │ │ 偵卷第122頁、本院742│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卷第120頁及反面)。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④證人HOANG VAN SON於 │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
│ │ │ 警詢時之證述(5073號│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偵卷第7頁及反面)。 │ │,追徵其價額。 │
│ │ │⑤證人林慎於警詢時之證│ │ │
│ │ │ 述(5073號偵卷第11頁│ │ │
│ │ │ 及反面)。 │ │ │
│ │ │⑥證人張麗珍於警詢時之│ │ │
│ │ │ 證述(5073號偵卷第12│ │ │
│ │ │ 頁及反面) │ │ │
│ │ │⑦車輛詳細資料報表(44│ │ │
│ │ │ 40號偵卷第14頁)。 │ │ │
│ │ │⑧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5073號偵卷第19頁至│ │ │
│ │ │ 第25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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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犯罪事實欄一之(四) │①被告陳志維於警詢、偵│刑法第320 │陳志維犯竊盜罪,累犯│
│ │ │ 訊及本院審理時自白(│條第1項 │,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 │ 3249號偵卷第4頁、第8│ │扣案之犯罪所得電動自│
│ │ │ 1頁及反面、本院742號│ │行車壹輛沒收之,於不│
│ │ │ 卷第120反面、第141頁│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②證人陳○宏於警詢時之│ │ │
│ │ │ 證述(3249號偵卷第7 │ │ │
│ │ │ 、8頁)。 │ │ │
│ │ │③搜證照片(3249號偵卷│ │ │
│ │ │ 第10頁至第11頁) │ │ │
│ │ │ 。 │ │ │
├──┼───────────┼───────────┼─────┼──────────┤
│ 五 │犯罪事實欄一之(五) │①被告陳志維於警詢、偵│刑法第320 │陳志維共同犯竊盜罪,│
│ │ │ 訊及本院審理時自白(│條第1項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4440號偵卷第4頁反面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
│ │ │ 至第5頁反面、3432號 │ │動自行車壹輛沒收之,│
│ │ │ 偵卷第75頁及反面、本│ │於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院742號卷第121頁)。│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②被告紀承茂於警詢、偵│ │ │
│ │ │ 訊及本院審理時自白(│ │紀承茂共同犯竊盜罪,│
│ │ │ 4440號偵卷第7頁反面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至第8頁反面、3432號 │ │ │
│ │ │ 偵卷第7頁、第120頁反│ │ │
│ │ │ 面、本院742號卷第121│ │ │
│ │ │ 頁)。 │ │ │
│ │ │③證人HO NGOC VINH於警│ │ │
│ │ │ 詢時之證述(4440號偵│ │ │
│ │ │ 卷第9頁反面)。 │ │ │
│ │ │④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蒐證照片(4440號偵│ │ │
│ │ │ 卷第17頁至第2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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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犯罪事實欄一之(六) │①被告紀承茂於警詢、偵│刑法第321 │紀承茂犯攜帶兇器竊盜│
│ │ │ 訊及本院審理時自白(│條第1項第3│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5016號卷第3頁反面至 │款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動│
│ │ │ 第5頁、第41頁及反面 │ │自行車壹輛沒收之,於│
│ │ │ 、本院742號卷第121頁│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及反面。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②證人阮氏慧於警詢時之│ │ │
│ │ │ 證述(5016號偵卷第6 │ │ │
│ │ │ 頁反面至第7頁)。 │ │ │




│ │ │③證人謝智亮於警詢時之│ │ │
│ │ │ 證述(5016號偵卷第8 │ │ │
│ │ │ 頁至第9頁)。 │ │ │
│ │ │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50│ │ │
│ │ │ 16號偵卷第16頁)。 │ │ │
│ │ │⑤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蒐證照片(5016號偵│ │ │
│ │ │ 卷第12頁至第1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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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犯罪事實欄一之(七) │①被告陳志維於警詢、偵│刑法第320 │陳志維犯竊盜罪,累犯│
│ │ │ 訊及本院審理時自白(│條第1項 │,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 │ 3316偵號卷第3頁反面 │ │扣案之犯罪所得電動自│
│ │ │ 至第4頁反面、第58頁 │ │行車壹輛沒收之,於不│
│ │ │ 反面至第59頁、本院74│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2號卷第121頁反面)。│ │時,追徵其價額。 │
│ │ │②證人陳雨良於警詢時之│ │ │
│ │ │ 證述(3316號偵卷第5 │ │ │
│ │ │ 頁及反面)。 │ │ │
│ │ │③搜證照片、監視錄影畫│ │ │
│ │ │ 面翻拍照片(3316號偵│ │ │
│ │ │ 卷第9頁)。 │ │ │
│ │ │④警員職務報告(3316號│ │ │
│ │ │ 偵卷第6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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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犯罪事實欄一之(八) │①被告紀承茂於偵訊及本│刑法第320 │紀承茂共同犯竊盜罪,│
│ │ │ 院審理時自白(4440號│條第1項 │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
│ │ │ 偵卷第120頁反面、本 │ │案之犯罪所得電動自行│
│ │ │ 院742號卷第122頁)。│ │車壹輛沒收之,於不能│
│ │ │②被告謝家勳於警詢、偵│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訊及本院審理時自白(│ │,追徵其價額。 │
│ │ │ 5939號偵卷第3頁反面 │ │ │
│ │ │ 至第4頁、第80頁及反 │ │謝家勳共同犯竊盜罪,│
│ │ │ 面、本院742號卷第122│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頁)。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③證人趙醫茹於警詢時之│ │元折算壹日。 │
│ │ │ 證述(5939號偵卷第7 │ │ │
│ │ │ 頁及反面) │ │ │
│ │ │④證人楊東穎於警詢時之│ │ │
│ │ │ 證述(5939號偵卷第10│ │ │
│ │ │ 頁至第11頁) │ │ │




│ │ │⑤證人莊汶潔於警詢時之│ │ │
│ │ │ 證述(5939號偵卷第9 │ │ │
│ │ │ 頁) │ │ │
│ │ │⑥監視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5939號偵卷第18頁至第│ │ │
│ │ │ 26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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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犯罪事實欄一之(九) │①被告陳志維於警詢、偵│刑法第320 │陳志維犯竊盜罪,累犯│
│ │ │ 訊及本院審理時自白(│條第1項 │,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 │ 6758號偵卷第3頁反面 │ │扣案之犯罪所得電動自│
│ │ │ 至第4頁、第45頁及反 │ │行車壹輛沒收之,於不│
│ │ │ 面、本院742卷第122頁│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及反面)。 │ │時,追徵其價額。 │
│ │ │②證人葉玉珍於警詢時之│ │ │
│ │ │ 證述(6758號偵卷第5 │ │ │
│ │ │ 頁及反面)。 │ │ │
│ │ │③蒐證證照片(6758號偵│ │ │
│ │ │ 卷第7頁)。 │ │ │
│ │ │④員警職務報告(6758號│ │ │
│ │ │ 偵卷第10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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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犯罪事實欄一之(十) │①被告陳志維於警詢、偵│刑法第320 │陳志維犯竊盜罪,累犯│
│ │ │ 訊及本院審理時自白(│條第1項 │,處有期徒刑玖月。未│
│ │ │ 7030號偵卷第3頁反面 │ │扣案之犯罪所得電動自│
│ │ │ 至第4頁、第48頁反面 │ │行車壹輛沒收之,於不│
│ │ │ 、本院742號卷第122頁│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反面)。 │ │時,追徵其價額。 │
│ │ │②證人陳香如於警詢時之│ │ │
│ │ │ 證述(7030號偵卷第5 │ │ │
│ │ │ 頁至第6頁)。 │ │ │
│ │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7030號偵卷第12頁至│ │ │
│ │ │ 第15頁反面) │ │ │
│ │ │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70│ │ │
│ │ │ 30號偵卷第8頁)。 │ │ │
│ │ │⑤警員職務報告(7030號│ │ │
│ │ │ 偵卷第7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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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犯罪事實欄一之(十一)│①被告紀承茂於警詢、偵│刑法第320 │紀承茂犯竊盜罪,處有│
│ │ │ 訊及本院審理時自白(│條第1項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 │ │ 7571號偵卷第4頁反面 │ │犯罪所得電動自行車壹│
│ │ │ 至第5頁、第80頁反面 │ │輛沒收之,於不能沒收│
│ │ │ 、本院742號卷第122頁│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反面)。 │ │徵其價額。 │
│ │ │②證人蕭雅茹於警詢時之│ │ │
│ │ │ 證述(7571號偵卷第12│ │ │
│ │ │ 頁及反面)。 │ │ │
│ │ │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4張(7571號偵卷第19 │ │ │
│ │ │ 頁及反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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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犯罪事實欄一之(十二)│①被告紀承茂於警詢、偵│刑法第320 │紀承茂犯竊盜罪,處有│
│ │ │ 訊及本院審理時自白(│條第1項 │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 │ │ 7571號偵卷第5頁及反 │ │犯罪所得電動自行車壹│
│ │ │ 面、第80頁反面、本院│ │輛沒收之,於不能沒收│
│ │ │ 742號卷第123頁)。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②證人邱耀慶於警詢時之│ │徵其價額。 │
│ │ │ 證述(7571號偵卷第13│ │ │
│ │ │ 頁及反面)。 │ │ │
│ │ │③證人游建中於警詢時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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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