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7年度,8號
CHDM,107,原訴,8,201809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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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守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1899 號、106 年度偵字第1108號、第1213號、第
969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於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
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鐘守豐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 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一)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程序中之自白。(二)論罪部分補充新舊法之比較: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業於 民國106 年1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 年1 月20日施行 。本案被告3 人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法定刑為 「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然修正後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 舊法之規定,以被告3 人為本件犯行時之規定較為有利於 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即 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規定予以論處。二、核被告鐘守豐所為,係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未依規定領有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 清除)。被告鐘守豐與同案被告蘇信迪李文源,就附件起 訴書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 共同正犯。
三、本案被告鐘守豐已為認罪之表示,且經辯護人協助,與檢察 官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合意內容分別如主文所示,上 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各款情 形,業經本院於踐行同法第455 條之3 第1 項之告知程序後 ,訊問調查屬實,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 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四、附記事項:
本案沒收部分,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已就此達成合意不予 沒收,本院即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 之8 、第454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 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 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秀玲、鄭安宇、劉彥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 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四、未依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11899 號、106 年度偵字第1108號 、第1213號、第9693號起訴書1 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11899號
106年度偵字第1108號
106年度偵字第1213號
106年度偵字第9693號
被 告 林建輝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鄭伊純律師
林孟毅律師
被 告 王智勇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巷00○0號
居彰化縣○○鄉○○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孟毅律師
被 告 黃煌松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洪煌村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告 黃孝仁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柏涵律師
被 告 蘇信迪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俊昇律師(已解除委任)
李思樟律師(已解除委任)
吳秉翰律師
被 告 李文源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鐘守豐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鎮○○里○○路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
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耀光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洪俊材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1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建輝為「長泰興業社」之負責人,兼「鼎昌企業社」之股 東;黃煌松為「鼎昌企業社」之負責人,兼「長泰興業社」 之股東;王智勇為「長泰興業社」之股東及現場負責人;黃 孝仁為黃煌松之子,並為「鼎昌企業社」之現場負責人。蘇 信迪( 綽號「阿弟仔」、「蘇仔」) 、李文源( 綽號「源董 」或「沙士」) 、鐘守豐( 綽號「阿寶」) 、邱耀光、洪俊 材、吳垣秀( 已死亡,另為不起訴處分) 均為職業曳引車司 機,且均無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蘇信迪因載運廢木 材至「長泰興業社」及「鼎昌企業社」處理而認識林建輝王智勇黃煌松黃孝仁等人,另在曳引車駕駛人使用之無 線電台上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K」之男子。李文 源、洪俊材亦透過「老K」之介紹認識蘇信迪李文源因提 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為業,而認識邱耀光鐘守豐、吳 垣秀等人。
二、「長泰興業社」及「鼎昌企業社」與從事印染整業之「群裕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鄉○○○路0 號,下 稱群裕公司)簽訂「蒸氣動力供應承攬契約書」及「熱能買 賣賣契約書」,分別自民國102 年1 月1 日或同年6 月26日 起,在群裕公司廠區內各設置燃材鍋爐1 座( 「長泰興業社 」設置之鍋爐下稱M06 鍋爐、「鼎昌企業社」設置之鍋爐下 稱M07 鍋爐) ,兩座鍋爐均以木材為燃料,M06 鍋爐將自來 水加熱產生水蒸氣;M07 鍋爐將導熱油轉為熱媒產生熱能, 以提供群裕公司印染製程所需之蒸氣或熱能。鍋爐於燃燒過 程中,因燃料氧化作用而產生戴奧辛等污染,需經由空氣污 染防制設備,通過旋風分離器、洗滌塔、脈動式袋式集塵器 、吸附設備(M06鍋爐設置活性碳櫃) 或將活性碳噴注於廢氣 管線中吸附戴奧辛(M07鍋爐設置活性碳噴注器) 附著於濾袋 上,吸附戴奧辛之活性碳將與粒狀物共同除去。林建輝、王 智勇、黃煌松黃孝仁均熟悉鍋爐操作程序,並清楚操作鍋 爐過程中,可控制戴奧辛物質產生之三項要素為:?燃料木



材氯含量須控制在標準值0.00 6%以下,此等木材合理價格1 噸約1000元,較不易產生戴奧辛,若以含有大量烤漆等廢物 之劣質木材做為燃材,含氯量將超過標準值;?鍋爐燃燒溫 度須在攝氏800 以上始可完全將戴奧辛破壞,若未達該等高 溫,無法將破壞戴奧辛;?須定期更換足量之活性碳或每小 時需噴注一定量之活性碳,以「長泰興業社」之M06 鍋爐為 例,每年需更換48次、每次600 公斤之活性碳;M07 鍋爐則 需每小時噴注0.42公斤之活性碳,始可有效吸附燃燒後所產 生之戴奧辛。若未按規定操作鍋爐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將 產出高濃度含戴奧辛之有害氣體及爐渣、集塵灰等有害事業 廢棄物。林建輝王智勇黃煌松黃孝仁等人為節省活性 碳及廢棄物清運費用,共同商議後,而以下之方式操作鍋爐 及處理廢棄物,而與蘇信迪李文源邱耀光鐘守豐、洪 俊材、吳垣秀為下列犯行:一林建輝王智勇均熟知M06 鍋 爐操作許可文件內容及戴奧辛控制基本要件,其等為節省支 出,竟基於排出戴奧辛之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土壤、 河川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自104 年1 月起至10 5 年12月7 日止,除以1 公噸新臺幣( 下同) 300 元之代價 購入品質較低之木材外,並於每週一、三、五受託處理由蘇 信迪從不詳工地載運含氯量超過標準值12.8倍至62.6倍之廢 棄木材做為燃材,以向蘇信迪收取每車2000元至4000元之處 理費,收入均入「鼎昌企業社」帳內。又未按規定更換足量 之活性碳,為應付稽查,由王智勇在「防制設備操作紀錄表 」虛偽登載不實之每月4 次更換600 公斤活性碳紀錄,並向 活性碳廠商( 另分案偵辦) 以發票金額8 %之代價購買假發 票,於主管機關派員( 每年2 次) 檢查時,提出前開虛偽之 防制設備紀錄及發票供查核,已表示按規定定時定期更換足 量之活性碳而行使之;另擅自在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脈動式集 塵器前方進氣管線處加設活性碳噴注設備,於主管機關派員 檢測時,噴注大量活性碳,即可立即減低戴奧辛濃度,足以 生損害於環保主管機關對於空氣污染而管理事業排放、放逸 廢氣之正確性。二又「長泰興業社」設置之M06 鍋爐最高燃 燒溫度僅可達攝氏500 至600 度,無法有效處理戴奧辛,因 而接續產生有害健康之戴奧辛物質,由煙道任意排放、放逸 至空氣中,再藉由空氣媒介,傳送蒸氣或含戴奧辛之懸浮微 粒,經由空氣、土壤、水之傳輸污染環境,最後累積在植物 體、生物體,經由食物鏈進入人體,致生公共危險。於105 年12月7 日進行M06 鍋爐煙檢測,其中煙道檢測,測得戴奧 辛總毒性當量濃度值為4.89ng-TEQ/Nm3,已超出標準值9.78 倍,且燃燒溫度僅達攝氏500 度至600 度。三王智勇、林建



輝、黃孝仁黃煌松等人明知其等未按彰化縣政府許可之固 定污染原操作許可證所載之流程操作鍋爐,所產生之爐渣或 集塵灰中所含之戴奧辛濃度將超過標準值,且其等向環保公 司詢問清除處理費用時,環保公司已檢出「長泰興業社」及 「鼎昌企業社」產出之爐渣、集塵灰所含之戴奧辛超標,屬 有害事業廢棄物,應以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費用計 價,詎渠等為節省清除、處理費用,不願支付合理之處理費 用委由環保公司清除、處理,商議後,共同基於任意棄置有 害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透過有非法清除廢棄物犯意之蘇 信迪仲,介其有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K」 之男子找來李文源洪俊材李文源再找來與蘇信迪、李文 源、「老K」有犯意聯絡之鐘守豐邱耀光吳垣秀等人( 無法證明渠等人知悉受託清運之廢棄物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 )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老K」、李文源蘇信迪之引 導下,分別駕駛如附表所示車號之曳引車至群裕公司之爐渣 、集塵灰貯存區,由王智勇黃孝仁指示不詳之員工駕駛挖 土機將爐渣、集塵灰移至車斗上,分別載往李文源提供位於 彰化縣大城鄉之窪地、臺中縣龍井鄉之空地傾倒或任意棄置 在路旁。清運費用每公噸1000元至1700元,由王智勇或黃孝 仁當場與蘇信迪核算後交付,蘇信迪當場從中抽取每公噸 300 至1000元之傭金,當日再將餘款交付「老K」或李文源李文源於105 年9 月2 日入監,編號24至26之報酬直接交 付吳垣秀、編號21之報酬交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國華 」之男子),「老K」或李文源再交付2000元至5000元不等 之清運費予洪俊材邱耀光鐘守豐吳垣秀等人。林建輝王智勇黃孝仁黃煌松等人僅支付每車次約2 至4 萬元 之代價,卻省下每車最高約萬60餘萬元( 各次應支付之處理 費用詳如附表所示)之處理費,共計省下1497萬1520元之處 理費用,林建輝王智勇黃煌松黃孝仁等以此方式共同 任意棄置含有戴奧辛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三、李文源於105 年9 月2 月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入監執行,由 其同居人王雪玉聯絡蘇信迪,交代日後將由吳垣秀負責群裕 公司清運廢棄物事宜,蘇信迪即聯絡吳垣秀於附表所示編號 24、25、26所示之時間至群裕公司載運爐渣、集塵灰( 李文 源未參與前開犯行) 。嗣吳垣秀於105 年10月28日下午5 時 10分許至同日下午6 時39分許,至群裕公司載運爐渣及集塵 灰共重4 萬9530公斤,向蘇信迪收取4 萬8000元之清運費( 即編號26) ,於105 年10月29日凌晨,夥同不詳之人駕駛李 文源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於105 年10月29日 凌晨3 時22分許至彰化縣花壇鄉斑鳩路旁之大排傾倒爐渣、



集塵灰,因該處路段狹窄,吳垣秀將車頭與車斗呈90度角橫 停於道路,於舉起車斗傾倒爐渣、集塵灰過程中,曳引車重 心不穩而翻覆,傾倒之車斗擠壓車頭,車頭遭擠壓後變形, 致坐在駕駛座之吳垣秀因壓迫性窒息、缺氧性休克而死亡。 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不詳駕駛見狀,隨即駛離現 場。於同日下午4 時許,始為路人發現報警處理。警消到場 將吳垣秀至曳引車搶救出時,發現吳垣秀已死亡多時。檢察 官獲報相驗,在吳垣秀所駕駛之車上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 現金4 萬7400元部分,已返還家屬),並指揮案經檢察官指 揮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 下稱保七第三大隊 第二中隊)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 下稱中區督察大隊) 、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至前開事故地點勘驗及將散落地面上及大 排旁之廢棄物採樣送驗、調取行車紀錄、過濾轄區內事業, 發現場之事業廢棄物來自全興工業區之群裕公司,即向法院 聲請搜索票,於105 年12月7 及8 日指揮前開單位,並會同 中區督察大隊及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前往群裕公司及搜索、勘 驗、採樣及檢測,?測得「長泰興業社」所設置之M06 鍋爐 排放管道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值為4.89ng-TEQ/Nm3( 超出 標準值9.8 倍) ;?集塵灰卸灰處採樣送檢驗,檢出戴奧辛 總毒性當量濃度值59.4ng-TEQ/g、86.6ng-TEQ/g、308ng-TEQ /g、293ng-TEQ/ g,超標59至308 倍;?爐渣貯存區採樣送 檢驗,檢出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值為12.4ng-TEQ/g、9. 16ng-TEQ/g,超標9 至12倍;?廢木材貯存區之木材採樣送 檢驗,檢出測含氯量量為0.087 %、0. 376%、0.077 %, 超標12.8倍至62.6倍) ?於同年月9 日採集吳垣秀所駕駛車 輛車斗內之爐渣及集塵灰混合物送檢驗,測得戴奧辛總毒性 當量濃度值為6.19ng-TEQ/g,超標6 倍。另在群裕公司、弘 裕公司、林建輝住處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104 年至105 年磅 單、過磅記錄、虛偽之發票、虛偽之空氣污染防制紀錄等物 ,再循線查獲蘇信迪李文源鐘守豐洪俊材邱耀光等 人。
二、案經檢察官指揮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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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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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 │被告於林建輝警詢及偵查│坦承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行使偽造文書│
│ │中之自白 │罪嫌;對於起訴書所載未按規定操作鍋│




│ │ │爐而排放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值超標│
│ │ │之事實不爭執,惟選任辯護人辯護意旨│
│ │ │認:無法證明被告林建輝排放超標戴奧│
│ │ │辛之行為致生公共危險。 │
│ │ │以下為被告林建輝自白或證述之摘要:│
│ │ │⑴伊為長泰興業社負責人及鼎昌企業社
│ │ │ 股東,鼎昌企業社父子黃煌松或黃孝│
│ │ │ 仁亦持有長泰興業社之股份,長泰興│
│ │ │ 業社現場由股東王智勇負責,鼎昌企│
│ │ │ 業社現場則由黃孝仁負責。 │
│ │ │⑵長泰興業社以燃燒木材之方式產生蒸│
│ │ │ 氣,再以傳輸管輸送蒸氣供群裕公司│
│ │ │ 使用。 │
│ │ │⑶鍋爐燃燒木材產生之爐渣及集塵灰係│
│ │ │ 由王智勇聯絡蘇信迪至群裕公司載運│
│ │ │ ,清運費用由黃煌松先墊付,伊按照│
│ │ │ 比例算錢給黃煌松長泰興業社產生│
│ │ │ 之集塵灰及爐渣較多。 │
│ │ │⑷伊知道集塵灰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而│
│ │ │ 爐渣部分則是因日友公司於105 年3 │
│ │ │ 、4 月報價時,發現費用很高,才知│
│ │ │ 道從D 變成C 類。 │
│ │ │⑸伊聽王智勇說合法處理場1噸處理費1│
│ │ │ 萬6000元,找不合法司機清運,費用│
│ │ │ 1 噸1000元。 │
│ │ │⑹鍋爐燃料,部分用購買的,也有由蘇│
│ │ │ 信迪載過來處理,蘇信迪要支付處理│
│ │ │ 費用,收入均入「鼎昌企業社」的帳│
│ │ │ 。 │
├──┼───────────┼─────────────────┤
│㈡ │被告黃煌松於警詢及偵查│坦承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為被告黃│
│ │中之供述 │煌松自白或證述之摘要: │
│ │ │⑴伊為鼎昌企業社負責人及長泰興業社
│ │ │ 之股東,鼎昌企業社燃燒鍋爐產生熱│
│ │ │ 能販售群裕公司,鼎昌企業社現場負│
│ │ │ 責人為黃孝仁長泰興業社王智勇
│ │ │ 。 │
│ │ │⑵伊知道鼎昌企業社產生之爐渣為一般│
│ │ │ 事業廢棄物,集塵灰則為有害事業廢│
│ │ │ 棄物,需申報後交由環保公司處理,│




│ │ │ 處理費用1 公噸1 萬6000元至2 萬元│
│ │ │ 。鼎昌企業社長泰興業社有將燃燒│
│ │ │ 鍋爐產生的集塵灰倒在爐渣洞裡,再│
│ │ │ 一起委由違法業者清運。 │
│ │ │⑶伊知道王智勇找非法業者清運廢棄物│
│ │ │ ,亦曾與王智勇討論要找蘇信迪載運│
│ │ │ 廢棄物,伊知道蘇信迪會跟曳引車司│
│ │ │ 機一起來;蘇信迪之前是載運木材的│
│ │ │ 司機,之後蘇信迪自己說要載運廢棄│
│ │ │ 物。 │
│ │ │⑷吳垣秀於 105 年 10 月 28 日至群 │
│ │ │ 裕公司載運爐渣、集塵灰,總共支付│
│ │ │ 吳垣秀4 萬餘元,若交由甲級處理場│
│ │ │ 可能要花費70多萬元。 │
│ │ │⑸清運費用由鼎昌企業社代墊,林建輝
│ │ │ 會與伊核算。 │
│ │ │⑹伊知道木材一般價錢在1 噸1000元或│
│ │ │ 1200元之木材燃料,比較不會產生戴│
│ │ │ 奧辛。 │
│ │ │⑺其對扣案帳冊及被告林建輝所述鼎昌│
│ │ │ 企業社現場之燃料含有許多塑膠、玻│
│ │ │ 璃、鐵片、上漆之木頭傢俱及公司購│
│ │ │ 入之木屑一噸為300 元等事實無意見│
│ │ │ 。 │
├──┼───────────┼─────────────────┤
│㈢ │被告王智勇於警詢及偵查│坦承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行使偽造文書│
│ │中之供述 │罪嫌;對於起訴書所載未按規定操作鍋│
│ │ │爐而排放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值超標│
│ │ │之事實不爭執,惟選任辯護人辯護意旨│
│ │ │認:無法證明被告王智勇排放超標戴奧│
│ │ │辛之行為致生公共危險。以下為被告王│
│ │ │智勇自白或證述之摘要: │
│ │ │⑴長泰興業社鼎昌企業社之負責人分│
│ │ │ 別為林建輝黃煌松;現場管理人分│
│ │ │ 別為伊及黃孝仁。 │
│ │ │⑵長泰興業社向環保署申報產生代號 │
│ │ │ D1101 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惟實際上│
│ │ │ 於104 年底請多家環保公司檢測,發│
│ │ │ 現含戴奧辛,伊知道燃燒鍋爐產生之│
│ │ │ 爐渣及集塵灰含有戴奧辛即C 類之有│




│ │ │ 害事業廢棄物,之前委託甲級處理場│
│ │ │ 清除及處理費用1 噸要價1 萬6000元│
│ │ │ 。 │
│ │ │⑶蘇信迪會載運品質較差之木材請長泰│
│ │ │ 興業社及鼎昌企業社處理,伊則委託│
│ │ │ 蘇信迪處理爐渣及集塵灰,伊會撥打│
│ │ │ 蘇信迪持用之門號000000000 號行動│
│ │ │ 電話聯絡,由蘇信迪找人清運,費用│
│ │ │ 1 噸1300至1400元直接交付蘇信迪,│
│ │ │ 清運司機均與蘇信迪一起來,由黃孝│
│ │ │ 仁先付清運費,黃孝仁的錢是黃煌松
│ │ │ 給的,黃煌松也認識蘇信迪,對於上│
│ │ │ 開處理廢棄物方式均知情。 │
│ │ │⑷伊清楚鍋爐產生戴奧辛的三個條件,│
│ │ │ ①第一:燃燒溫度,戴奧辛必須要在│
│ │ │ 溫度攝氏800 度才會被破壞,現場檢│
│ │ │ 測M06 鍋爐之溫度為攝氏500 度至 │
│ │ │ 600 度。②第二:木材品質,一般比│
│ │ │ 較好的燃料木材一噸約1000元,現場│
│ │ │ 堆置之燃料木屑摻有上漆木材、塑膠│
│ │ │ 袋、玻璃罐、鐵片、水管等垃圾,均│
│ │ │ 來是事業或裝潢之木材,含有氯,燃│
│ │ │ 燒後會產生戴奧辛,伊認為現場燃料│
│ │ │ 木材含氯量應會超過規範標準。③第│
│ │ │ 三:活性碳,長泰興業社未依規定使│
│ │ │ 用足量之活性碳,規定要使用600 公│
│ │ │ 斤,搜索當天稽查人員打開活性碳箱│
│ │ │ ,裡面僅約200 斤,伊曾於稽查人員│
│ │ │ 稽查時,指示員工偷偷將活性碳投入│
│ │ │ 未經申請裝設之活性碳噴霧塔,吸附│
│ │ │ 燃燒後產生的戴奧辛,數值就會降低│
│ │ │ 。 │
│ │ │⑶吳垣秀於105 年10月28日至群裕清運│
│ │ │ 廢棄爐渣( 應含集塵灰) ,伊支付4 │
│ │ │ 萬8000元給吳垣秀,伊得知吳垣秀死│
│ │ │ 亡後,有保七到「長泰興業社」採廢│
│ │ │ 爐渣,伊有要求木材業者將木材弄乾│
│ │ │ 淨一點,並請人清除煙道。 │
│ │ │說明:本案於聲請搜索前曾委託中區督│
│ │ │察大隊至群裕公司稽查,當時被告王智│




│ │ │勇等人已知因吳垣秀死亡案其犯行可能│
│ │ │遭搜索( 詳見王智勇林建輝偵查中所│
│ │ │述) ,因此,檢察官搜索時,現場已進│
│ │ │行煙道清潔及改使用品質較好之燃材。│
│ │ │⑷( 當庭向被告王智勇提示手機翻拍照│
│ │ │ 片) 林建輝於105 年10月20日14時47│
│ │ │ 分許所傳送表示要跟廠商購買活性炭│
│ │ │ 之訊息,是因環保的委任公司要至公│
│ │ │ 司檢視活性碳發票,實際上公司沒有│
│ │ │ 買那麼多活性碳,所以要買發票讓人│
│ │ │ 家檢查,支付之代價以發票上所載金│
│ │ │ 額之5 %( 嗣後更正為8 %及實際購│
│ │ │ 買活性碳金額的2 倍)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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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被告黃孝仁於警詢及偵查│㈠坦承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其警、偵訊│
│ │中之供述或自白 │ 之自白及證述摘要如下: │
│ │ │⑴伊為鼎昌企業社現場負責人,鼎昌企│
│ │ │ 業社生產蒸氣,現場負責人為王智勇
│ │ │ ;鼎昌企業社係以木材燃燒產生熱能│
│ │ │ ,再經過循環後熱煤油輸送至群裕公│
│ │ │ 司,以中油公司掛牌打折之價向群裕│
│ │ │ 公司收取費用,鼎昌企業社公司每日│
│ │ │ 約產生數百公斤至1 噸之爐渣。 │
│ │ │⑵長泰興業社鼎昌企業社產生之廢棄│
│ │ │ 物由王智勇聯絡日友公司及泓景公司│
│ │ │ 清除、處理,日友公司處理費用報價│
│ │ │ 1 噸1 萬6000元,之後由王智勇聯絡│
│ │ │ 司機清運費用1 噸約1400元或1500元│
│ │ │ ,清運費用由鼎昌企業社先墊支,由│
│ │ │ 伊或王智勇交付司機,相較於之前,│
│ │ │ 清運費用大幅減少,伊知道這是違法│
│ │ │ 的,伊雖有申報廢棄物數量,但申報│
│ │ │ 之數量比較少,多數都請曳引車司機│
│ │ │ 載走。 │
│ │ │⑶伊事後知道吳垣秀於105年10月28日 │
│ │ │ 駕駛375-X5載運爐渣至彰化縣花壇鄉│
│ │ │ 斑鳩路發生車禍死亡,車斗上是集塵│
│ │ │ 灰及底渣混合,伊知道這樣處理不合│
│ │ │ 法,且集塵灰及底渣要分開處理,吳│
│ │ │ 垣秀當天載運之廢棄物如交由合法業│




│ │ │ 者清理,要花費79萬2000元。 │
│ │ │⑷工廠設立之初,檢驗廢棄物等級是D │
│ │ │ 類,去年請處理場檢驗,驗出C 類有│
│ │ │ 害事業廢棄物,日友公司要按C 級處│
│ │ │ 理收費標準收費。 │
│ │ │⑸吳垣秀車禍後,伊將當月資料銷燬,│
│ │ │ 燒了5、6張前去載運廢棄物之帳冊。│
│ │ │㈡雖被告黃孝仁之辯護人於偵查中表示│
│ │ │ 其坦承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惟其於10│
│ │ │ 7 年2 月26日偵查中又改稱:「鼎昌│
│ │ │ 企業社」只有非法清運爐渣不含集塵│
│ │ │ 灰;其就經手「長泰興業社」及「鼎│
│ │ │ 昌企業社」活性碳購買部分避重就輕│
│ │ │ ,以下證據清單所載證人所述之摘要│
│ │ │ ,強加被告黃孝仁黃煌松涉案部分│
│ │ │ 之說明,以佐證其等與被告林建輝、│
│ │ │ 王智勇就違反廢棄物清理部分有犯意│
│ │ │ 聯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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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被告蘇信迪於警詢及偵查│坦承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其於警、偵訊│
│ │中之自白及供述、於法院│之自白及證述摘要如下: │
│ │羈押訊問庭中之自白及供│⑴伊為職業曳引車司機,車號000-00、│
│ │述 │ 99YK為伊所有,靠行於「輝勇交通公│
│ │ │ 司。伊因載運木材至群裕公司認識王│
│ │ │ 智勇、黃煌松林建輝黃孝仁等人│
│ │ │ ,群裕公司2 座鍋爐,分別由林建輝
│ │ │ 、黃煌松經營。 │
│ │ │⑵王智勇黃孝仁均會打行動電話聯絡│
│ │ │ 伊至群裕公司載運廢棄物及請伊載木│
│ │ │ 材至群裕公司,伊載運的木材量一次│
│ │ │ 都是供給2 家鍋爐使用,一家各半車│
│ │ │ 木材,請人去群裕公司清運爐渣( 事│
│ │ │ 實上含集塵灰) 也是並無分別,1 次│
│ │ │ 載運2 家的廢棄物。 │
│ │ │⑶伊固定於每週一、三、五載運廢木材│
│ │ │ 至群裕公司,每車需支付2000元的處│
│ │ │ 理費用,有時「長泰興業社」及「鼎│
│ │ │ 昌企業社」主動要求額外多載木材要│
│ │ │ 多賺錢,此時支付每車8000元之處理│
│ │ │ 費用,這些木材均是伊到處去找拆除│




│ │ │ 工地問,直接到工地載,伊的車輛約│
│ │ │ 可載運13至14公噸,載運報酬每車1 │
│ │ │ 萬6000元至1 萬8000元。 │
│ │ │⑷說明:由上可知,被告蘇信迪無廢棄│
│ │ │ 物清除許可文件,其直接從工地載未│
│ │ │ 經處理過之木材至群裕公司交由王智│
│ │ │ 勇等人處理,雙方皆可從中獲利。然│
│ │ │ 而,此等木材尚未分類處理,多摻有│
│ │ │ 許多金屬、塑膠等物,且有許多已烤│
│ │ │ 漆,含氯量過高,經燃燒後,加上「│
│ │ │ 長泰興業社」及「鼎昌企業社」其未│
│ │ │ 按規定操作鍋爐,產出之爐渣及集塵│
│ │ │ 灰等事業廢棄物或自煙道排出之物質│
│ │ │ 之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值將嚴重超│
│ │ │ 標,結果詳如證據方法所載之檢驗│
│ │ │ 報告所示。 │
│ │ │⑸伊以無線電聯絡綽號「老K 」之男子│
│ │ │ 找來李文源洪俊材至群裕公司清運│
│ │ │ 爐渣,李文源再找來吳垣秀、「阿寶│
│ │ │ 」( 即鐘守豐) 、邱耀光鐘守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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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立興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萬俊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