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49號
PTDV,107,重訴,49,2018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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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瑞嶂即國仁醫院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大金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
8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數
額為新台幣(下同)1,567,200 元(計算式:0000000 -448870
0 =000000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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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金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