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68號
PTDV,107,訴,268,2018092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6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蘇煌仁
      林月娥
      蔡譽彬
被   告 傳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原
被   告 郭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玖仟零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傳承食品有限公司於民國105 年6 月3 日、 106 年5 月3 日,邀被告郭明原郭士豪為連帶保證人,分 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300 萬,合計800 萬 元,並簽訂授信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到期日為112 年6 月3 日、111 年12月3 日,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分別為 3.48%、3.471 %,如未按期清償者,除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違約金。詎被告傳成食品有限公司僅 繳納利息至107 年2 月3 日及107 年3 月3 日止,即未再依 約繳息,原告屢經催討,迄未清償。依據系爭契約第7 條約 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被告共計積欠原告本金487 萬 9,030 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原告爰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87 萬9,030 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 明或陳述。
三、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影本2 份、授信動撥 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影本4 紙、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1 份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7 至54頁),被告則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



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依前揭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487 萬9,030 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表(單位:新臺幣)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 │ │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利率 │利率 │ │ │
│ │(即請求金額)│期間 │(年息)├────────┤原借款金額 │債務人 │
│ │ │ │ │逾期在6 個月以內│ │ │
│ │ │ │ │按約定利率10%,│ │ │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 │ │
│ │ │ │ │分,按約定利率20│ │ │
│ │ │ │ │% │ │ │
├───┼───────┼────┼────┼────────┼──────┼────┤
│ │ │自106 年│3.48 % │自106 年11月3 日│1,000,000 元│傳承食品│
│ 1 │555,552元 │10月3 日│ │起至清償日止 │ │有限公司│
│ │ │起至清償│ │ │ │、郭明原
│ │ │日止 │ │ │ │、郭士豪
│ │ │ │ │ │ │ │
├───┼───────┼────┼────┼────────┼──────┼────┤
│ 2 │2,222,208 元 │自106 年│3.48 % │自106 年11月3 日│4,000,000 元│傳承食品│
│ │ │10月3 日│ │起至清償日止 │ │有限公司│
│ │ │起至清償│ │ │ │、郭明原
│ │ │日止 │ │ │ │、郭士豪
├───┼───────┼────┼────┼────────┼──────┼────┤
│ 3 │420,254元 │自106 年│3.471 %│自106 年11月3 日│600,000元 │傳承食品│
│ │ │10月3 日│ │起至清償日止 │ │有限公司│
│ │ │起至清償│ │ │ │、郭明原
│ │ │日止 │ │ │ │、郭士豪
├───┼───────┼────┼────┼────────┼──────┼────┤




│ 4 │1,681,016 元 │自106 年│3.471 %│自106 年11月3 日│2,400,000 元│傳承食品│
│ │ │10月3 日│ │起至清償日止 │ │有限公司│
│ │ │起至清償│ │ │ │、郭明原
│ │ │日止 │ │ │ │、郭士豪
├───┼───────┼────┼────┼────────┼──────┼────┤
│合計 │4,879,030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傳承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