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隆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滿州鄉公所間請求申租公有土地事件,經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非屬公法上之爭議,以107 年度訴字第92裁
定移送本院。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3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為:「訴願決
定(指屏東縣滿州鄉公所106 年11月17日滿鄉民字第0000000000
0 號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繼續辦理」,文義有所不明,起訴狀內
亦未具體表明本件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為何。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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