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8號
原 告 尤俊德
尤俊龍
尤芳村
被 告 瑞荃汽車車體有限公司即合鴻汽車車體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尤柏菖即尤炳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萬2,000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
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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