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58號
PTDV,107,補,558,2018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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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8號
原   告 尤俊德 
      尤俊龍 
      尤芳村 
被   告 瑞荃汽車車體有限公司合鴻汽車車體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尤柏菖即尤炳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萬2,000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
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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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荃汽車車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鴻汽車車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