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6號
原 告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允聖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 萬3,558 元
,應繳裁判費1 萬3,17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2,677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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