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25號
PTDV,107,補,525,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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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5號
原   告 劉張秋花
      張明生
      高義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瑪家鄉佳義國民小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28 萬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5,752 元,扣除已
繳納之裁判費4,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萬1,752
元。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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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