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抗字,107年度,8號
PTDV,107,簡抗,8,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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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郭尹生
      郭雪芳
      郭啓文
      郭蘭芳
      郭超芳
      郭尹輝
      郭縈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25日本院屏東簡易庭107 年度屏簡字第183 號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屏東簡易庭。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郭翠 芳訴請相對人就其等繼承被繼承人郭陳鳳慈郭振華所遺坐 落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市○○段000 地號 土地為分割。嗣原審於民國107 年6 月6 日裁定命抗告人補 正上開被繼承人之所有遺產,經抗告人於同年月8 日收受, 並具狀聲請閱覽卷宗。惟因原審未准予抗告人閱覽卷宗,致 抗告人無從補正資料,並非無故不補正,爰提起抗告,請求 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 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 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 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法律另 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 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 號判決意旨參照)。依此,倘原告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而未 以全部遺產為分割之對象,核屬實體有無理由之問題,法院 自應以判決為之。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於原審提起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訴,未將 前揭被繼承人之所有遺產列為分割標的。經原審於107 年6 月6 日以107 年度屏簡字第183 號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8 日內補正,並於同年6 月8 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25 、126 頁)。抗告人稱原審 未准許其閱卷,故無法補正等語,姑不論原審有無通知抗告



人到院閱卷,惟抗告人未將前揭被繼承人之所有遺產列為請 求分割之標的,乃能否准予分割,亦即抗告人之請求有無理 由之問題,尚與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有間, 自不應以裁定為之。從而,原審以抗告人之起訴不合法為由 ,而以裁定駁回其起訴,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 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適 法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9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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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