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
原 告 黃勝安
訴訟代理人 蔡政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哲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被 告 黃殷鳳英
黃淑慧
黃利志
黃利榮
黃惠香
黃惠伶
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吳曉維律師
被 告 黃進隆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
被 告 黃進貴
蔣黃英美
陳黃秀雲
黃素仔
黃味仔
被 告 黃順榮
黃俊杰
黃俊誠
黃順利
張黃罔
黃罔市
上一人代理人吳金雲 住屏東縣○○鎮○○路000 號
韓進祥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2 樓
楊謹如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3 樓
居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3 樓
之3
上八人訴訟代理人 吳曉維律師
被 告 李英枝 住嘉義縣民雄鄉牛斗山295號
李美芳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李牧 住臺南市○○區○○街000 巷00號
李彤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6樓之2
5
李益全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 號
李進旺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
李進守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
龔李美珠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
黃廖秀玉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黃進成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黃仲佑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黃莉雅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黃幸瑜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黃美靜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黃琮祺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蔡淑敏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7樓
之3
黃美蘭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陳清茂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陳居嶺 住屏東縣○○鎮○○路0巷00弄00號
陳趙玉里 (被告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鎮○○里○○路00號
住屏東縣○○鎮○○里○○路00號
陳金聖 (被告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 巷00弄00
○0號
陳佳萍 (被告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 巷00弄00
○0 號
陳佳蓉 (被告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玉玲 住高雄市○○區○○○路000 巷00弄00
○0號
陳宥良 (被告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鎮○○里○○路00號
陳協成 (被告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住 屏東縣○○鎮○○里○○路00號
陳惠美 (被告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鎮○○里○○路00巷00號
陳惠華 (被告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陳志勇 住高雄市○○區鎮○路0巷00○00號
住高雄市○○區○○○街000 號9 樓
陳居順 住屏東縣○○鄉○街路00號
陳明財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
葉清榮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被 告 洪道應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美慧 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5
樓
洪增賢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洪道隆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
盧金宏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5
樓之2
盧錦其 住屏東縣○○鎮○○路0號之4
盧玉菁 住屏東縣○○鎮○○路0號之4
盧玉萍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0弄00號
林恒靜 住新北市○○區○○路00號13樓
林美蘭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
林玉蘭 住新北市○○區縣○○道0段00號13樓
住新北市○○區縣○○道0 段00號17樓
陳月女 住桃園市○○區○○路00號12樓
張陳月春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尤吳玉梅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尤秋雄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尤秋智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吳曉維律師
被 告 尤秋豊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尤美惠 住屏東縣○○鎮○○路000 號
陳春生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陳春金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陳春木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陳秀琴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熊國克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3 樓
熊國更 住臺東縣○○市○○路000 巷00巷00號
熊彩如 住臺東縣○○市○○路000 巷00巷00號
熊美玉 住臺東縣○○市○○街000號
尤連止 住嘉義縣水上鄉柳子林1543號之5
上十人訴訟代理人 吳曉維律師
潘華山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潘華明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潘華美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潘華香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
潘平和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
古潘連妹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吳萬來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吳桶發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黃兆先 住臺市○○區○○路000號4樓
黃慧玲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左西屏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左君玉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左玉芳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因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陳趙玉里、陳金聖、陳佳萍、陳佳蓉、陳宥良、陳協成、陳惠美、陳惠華為被告陳居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並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下午2 時、107 年11月9 日下午2 時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 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及第178 條 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被告即被繼承人陳居村於本案繫屬後之民國107 年6 月21日死亡,陳趙玉里、陳啟明、陳宥良、陳協成、陳惠美 、陳惠華為其繼承人,然陳啟明於105 年11月9 日死亡,應 由陳金聖、陳佳萍、陳佳蓉代位繼承,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 。惟陳趙玉里等人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是為訴訟進行 之必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 定,依職權裁定命其等為被告陳居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 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