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14號
PTDV,107,家繼訴,14,201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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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
原   告 黃勝安
訴訟代理人 蔡政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哲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被   告 黃殷鳳英
      黃淑慧
      黃利志
      黃利榮
      黃惠香
      黃惠伶
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吳曉維律師
被   告 黃進隆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
被   告 黃進貴
      蔣黃英美
      陳黃秀雲
      黃素仔
      黃味仔
被   告 黃順榮
      黃俊杰
      黃俊誠
      黃順利
      張黃罔
       黃罔市
上一人代理人吳金雲  住屏東縣○○鎮○○路000 號
       韓進祥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2 樓
       楊謹如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3 樓
           居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3 樓
           之3
上八人訴訟代理人 吳曉維律師
被   告 李英枝  住嘉義縣民雄鄉牛斗山295號
      李美芳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李牧   住臺南市○○區○○街000 巷00號
      李彤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6樓之2
            5
      李益全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 號
      李進旺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
      李進守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
      龔李美珠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
      黃廖秀玉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黃進成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黃仲佑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黃莉雅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黃幸瑜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黃美靜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黃琮祺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蔡淑敏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7樓
            之3
      黃美蘭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陳清茂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陳居嶺  住屏東縣○○鎮○○路0巷00弄00號
      陳趙玉里 (被告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鎮○○里○○路00號
           住屏東縣○○鎮○○里○○路00號
      陳金聖  (被告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 巷00弄00
           ○0號
      陳佳萍  (被告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 巷00弄00
           ○0 號
      陳佳蓉  (被告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玉玲  住高雄市○○區○○○路000 巷00弄00
           ○0號
      陳宥良 (被告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鎮○○里○○路00號
      陳協成  (被告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住 屏東縣○○鎮○○里○○路00號
      陳惠美  (被告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鎮○○里○○路00巷00號
      陳惠華  (被告陳居村承受訴訟人)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陳志勇  住高雄市○○區鎮○路0巷00○00號
           住高雄市○○區○○○街000 號9 樓
      陳居順  住屏東縣○○鄉○街路00號
      陳明財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
      葉清榮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被   告 洪道應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美慧  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5
            樓
      洪增賢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洪道隆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
      盧金宏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5
            樓之2
      盧錦其  住屏東縣○○鎮○○路0號之4
      盧玉菁  住屏東縣○○鎮○○路0號之4
      盧玉萍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0弄00號
      林恒靜  住新北市○○區○○路00號13樓
      林美蘭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
      林玉蘭  住新北市○○區縣○○道0段00號13樓
           住新北市○○區縣○○道0 段00號17樓
      陳月女  住桃園市○○區○○路00號12樓
      張陳月春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尤吳玉梅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尤秋雄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尤秋智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吳曉維律師
被   告 尤秋豊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尤美惠  住屏東縣○○鎮○○路000 號
      陳春生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陳春金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陳春木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陳秀琴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熊國克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3 樓
      熊國更  住臺東縣○○市○○路000 巷00巷00號
      熊彩如  住臺東縣○○市○○路000 巷00巷00號
      熊美玉  住臺東縣○○市○○街000號
      尤連止  住嘉義縣水上鄉柳子林1543號之5
上十人訴訟代理人 吳曉維律師
      潘華山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潘華明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潘華美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潘華香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
      潘平和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
      潘連妹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吳萬來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吳桶發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黃兆先  住臺市○○區○○路000號4樓
      黃慧玲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左西屏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左君玉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左玉芳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因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陳趙玉里陳金聖陳佳萍陳佳蓉陳宥良陳協成陳惠美陳惠華為被告陳居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並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下午2 時、107 年11月9 日下午2 時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 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及第178 條 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被告即被繼承人陳居村於本案繫屬後之民國107 年6 月21日死亡,陳趙玉里、陳啟明、陳宥良陳協成陳惠美陳惠華為其繼承人,然陳啟明於105 年11月9 日死亡,應 由陳金聖陳佳萍陳佳蓉代位繼承,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 。惟陳趙玉里等人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是為訴訟進行 之必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 定,依職權裁定命其等為被告陳居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 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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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