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7年度,180號
PTDV,107,家救,180,201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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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陳明雲 
訴訟代理人 徐萍萍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李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離婚等訴訟( 107 年度家補字第398 號),惟聲請人生活困難,實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 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爰依法聲請准許訴訟救助等情,業據 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 之審查表、聲請人之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附卷可參,且本院 審酌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經核其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 ,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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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