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533號
PTDV,107,司票,533,2018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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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德銀國際財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怜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玉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德銀國際財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吳
  錦英」,是請陳報林怜秋為前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資
  料(如法人登記資料等),如為誤繕,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有聲請人「德銀國際財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
  印文之聲請狀。
三、陳報本件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日?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四、提出相對人黃玉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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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銀國際財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