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德銀國際財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怜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玉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德銀國際財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吳
錦英」,是請陳報林怜秋為前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資
料(如法人登記資料等),如為誤繕,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有聲請人「德銀國際財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
印文之聲請狀。
三、陳報本件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日?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四、提出相對人黃玉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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