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524號
PTDV,107,司票,524,2018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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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陳禾青
上列聲請人與張進財蘇美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聲請人所提之匯票抬頭有誤,無法兌入國庫,故請補繳納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蘇美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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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