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24號聲 請 人 陳禾青上列聲請人與張進財、蘇美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因聲請人所提之匯票抬頭有誤,無法兌入國庫,故請補繳納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二、請提出相對人蘇美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