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林輝鐸
相 對 人 汪招明
汪亭佑
周麗敏
汪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汪招明、汪亭佑、周麗敏、汪宗佑於如附表㈠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十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百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汪亭佑、周麗敏、汪宗佑於如附表㈡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汪宗佑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①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汪招明、汪亭佑、周麗 敏、汪宗佑於如附表㈠、㈢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1紙 ,內載金額各如附表所示,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向相對人提示未 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②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汪亭佑、周麗敏、汪宗佑於107 年3 月2 日共同簽發如附表㈡所示之本票3 紙,內載金額各如附表所 示,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107 年7 月1 日向相對人提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③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汪宗佑於 106 年7 月17日簽發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50萬元, 到期日為106 年7 月17日,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 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2 月28日簽發票號TH52 2038之本票係記名票據,其受款人為「蘇彥燁」,自形式上 審認,聲請人非受款人,對上開本票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定強
制執行,除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 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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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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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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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7年2月28日│4,500,000元 │未載 │107年7月1日 │TH5220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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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7年2月28日│6,000,000元 │未載 │107年7月1日 │TH5220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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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7年2月28日│5,000,000元 │未載 │107年7月1日 │TH522040 │ │
├──┼──────┼───────┼──────┼──────┼─────┼──┤
│004 │107年2月28日│3,000,000元 │未載 │107年7月1日 │TH5220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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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7年2月28日│1,500,000元 │未載 │107年7月1日 │TH522034 │ │
├──┼──────┼───────┼──────┼──────┼─────┼──┤
│006 │106年2月19日│4,000,000元 │未載 │107年7月1日 │TH595405 │ │
├──┼──────┼───────┼──────┼──────┼─────┼──┤
│007 │106年5月19日│2,000,000元 │未載 │107年7月1日 │TH595407 │ │
├──┼──────┼───────┼──────┼──────┼─────┼──┤
│008 │106年8月16日│1,000,000元 │未載 │107年7月1日 │TH595408 │ │
├──┼──────┼───────┼──────┼──────┼─────┼──┤
│009 │106年11月2日│1,000,000元 │未載 │107年7月1日 │TH5954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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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7年4月3日 │10,500,000元 │未載 │107年7月1日 │CH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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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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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
│011 │107年3月2日 │4,000,000元 │未載 │107年7月1日 │CH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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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7年3月2日 │9,000,000元 │未載 │107年7月1日 │CH0000000 │ │
├──┼──────┼───────┼──────┼──────┼─────┼──┤
│013 │107年3月2日 │1,500,000元 │未載 │107年7月1日 │CH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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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附表㈢ │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
│014 │107年2月28日│4,000,000元 │未載 │107年7月1日 │TH522038 │駁回│
└──┴──────┴───────┴──────┴──────┴─────┴──┘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 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 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