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 理 人 楊良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志寬間請求發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係依貸款契約書約定條款第八條第五項「積欠貸
款本息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故本件聲請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時,應提出催告證明之相
關證明文件。(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
二、本件經核,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莊愛玉於民國101 年2 月
15日死亡,故請提出:
㈠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拋棄
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