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33號
PTDV,107,司拍,233,201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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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游文添
      嚴坤祿
上列聲請人與陳厚憧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厚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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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