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王耀石
相 對 人 林源超即林平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林源超即林平雄於民國87年9 月5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88年1 月4 日,並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 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 登記謄本及及金錢借貸契約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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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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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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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車城鄉 │新車│ │239 │ │0 │63 │74.76 │36分之│重測前:田 │
│ │ │ │城 │ │ │ │ │ │ │1 │中央段121 │
│ │ │ │ │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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