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5號
PTDV,107,司執消債更,5,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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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澤緣
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 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 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117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 於民國107 年8 月22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7 司執消債更 5 號函通知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意見,因 該債權人明示不同意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任職益晟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司機,每月薪資平 均為新台幣(下同)21,067元,有其薪資單及在職證明附卷 可稽,堪信為真,另其每月領有殘障津貼3,628 元,則其每 月可支配所得為24,695元。又債務人陳稱因今年通運行業競 爭人數變多,故其得承攬工作數量相對降低,因此薪水也較 聲請更生時少了許多,並提出近六個月之收入證明(由上開 通運公司出具),併予敘明。
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財產,現於屏東市租屋居住,每月租 金5,000 元,另有母親須其扶養等語,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 書及戶籍謄本為證,審酌債務人之母歐○鶴(32年生)年約 75歲,106 年所得20,439元,名下有4 筆不動產,惟該不動 產未經變價前無法用以支出相關生活費用,自勘認有受扶養



之必要,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07 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用12,388元標準,扣除歐○鶴每月領有3,638 元之國民 金及其每月所得1,703 元,由扶養義務人4 人平均分擔,債 務人每月應分擔其母扶養費為1,762 元【(12388 -3638- 17 03)÷4 =1762 】,惟債務人主張其僅需負擔扶養費485 元,另其每月所需生活費為12,388元,均合於上開標準,洵 屬可採。因此債務人每月自己(含租金負擔)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7,873元(12388 +5000+485 = 17873 )。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 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有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 險解約金1,251 元外,僅有福特廠牌2001年份之汽車乙輛, 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107 年3 月13日陳報狀附卷可參,惟上開小客車已逾 使用年限,折舊後無甚價值,故不予列計其清算價值。債務 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1,778,040 元(24695 ×72=0000000 ),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之生活費用1,286,856 元(17873 ×72=0000000 )後,尚 餘491,184 元,加上其保單解約金1,251 元,總計492,435 元(491184+1251=492435),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443,19 2元(492435×9/10=443192,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 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446,400 元(6200 72=446 400 ),已較443,192 元高出3,208 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 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 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 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 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永佳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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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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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6,2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7.8% │
│5.債務總金額:5,724,044元 │
│6.清償總金額:446,40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
│ 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
│ 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
│ 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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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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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清償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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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5,724,044 │ 100% │ 6,200 │ 446,400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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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5,724,044 │ 100% │ 6,200 │ 446,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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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晟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