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911號
PTDV,107,司促,9911,2018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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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9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江雅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謝鈺琦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聲請聲明二中向債務人請求本金新臺幣48,319元
  之依據,並應提出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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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