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91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江雅鳳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謝鈺琦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聲請聲明二中向債務人請求本金新臺幣48,319元 之依據,並應提出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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