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86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鄭明和
債 務 人 蘇維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參佰參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捌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七計算之
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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