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849號
PTDV,107,司促,9849,2018091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8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夏奇拉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夏奇拉實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
  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夏奇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