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818號
PTDV,107,司促,9818,2018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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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8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戴羽涵
上列聲請人與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王合賢即王建德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借據1 紙,王合賢即王建德
  為係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故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係向債務
  人請求連帶給付欠款新臺幣3,289,969 元。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自民國106 年1 月15日起算遲延利息之依據
  ,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或陳明自107 年1 月5 日起
  算利息(以106 年屏金職字第314 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
  配表之記載為準)。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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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