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8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戴羽涵
上列聲請人與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王合賢即王建德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借據1 紙,王合賢即王建德
為係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故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係向債務
人請求連帶給付欠款新臺幣3,289,969 元。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自民國106 年1 月15日起算遲延利息之依據
,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或陳明自107 年1 月5 日起
算利息(以106 年屏金職字第314 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
配表之記載為準)。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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