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8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徐綠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柒仟捌佰柒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徐綠敏於民國92年8 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4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
92年8 月11日起至93年8 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7 年8 月24日止累計92,171元未給付,其中26,768元為本金
;65,319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所示之利
息。
㈡、債務人徐綠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7 年8 月24日止累計755,706 元未給付,其中
200,198 元為消費款;550,298 元為循環利息;5,210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980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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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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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26,768元 │徐綠敏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8 月25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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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200,198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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