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788號
PTDV,107,司促,9788,2018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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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78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曾子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參佰壹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曾子倫於民國106年3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
  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8 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新臺幣(下同)482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00 元。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
  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①
  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
  期費率);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
  書;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⑤掛
  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
  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⑦補送帳單
  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㈡緣相對人曾子倫於民國106年4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7 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 年8 月14日止未受償
  之遲延利息295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6,596 元。遲延利
  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
  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
  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
  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978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曾子倫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70,138元 │     │8 月15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曾子倫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99│
│  │176,305元 │     │8 月15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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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