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77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慧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零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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