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678號
債 權 人 勝豐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燕
債 務 人 李鄭梅珠
李俊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陸仟柒佰玖拾柒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
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貨款共計新
臺幣(下同)646,957 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
即客戶出貨單、代工單,核出貨單號:Z000000000、代工單
號:Z000000000○筆單據並未有債務人之簽收章,依形式觀
之,尚無從推知就此二筆貨款金額共計20,299元部分之債權
債務關係是否成立,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
嗣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1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釋明上開
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詎債權人僅具狀陳報
代工單號:Z000000000債務人補簽章之簽收單,然出貨單號
:Z000000000之單據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就債權人請求債
務人應給付出貨單號:Z000000000之貨款金額160 元部分之
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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