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66號
SCDV,106,重訴,166,2017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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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原   告 Besi Netherlands B.V.
法定代理人 Jan Cormelis te Hennepe
被   告 關鍵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建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係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63,154元,應繳 裁判費128,7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128,276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5日裁定命 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7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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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關鍵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