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597號
PTDV,107,司促,8597,2018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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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5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郭碧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思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思懿發支付命令事件, 惟查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0 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該裁定業於107 年8 月16日送達 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逾期迄今,聲請人仍未 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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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