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575號
債 權 人 榮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忠智
債 務 人 永寶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字亭即李陳宜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參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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