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575號
PTDV,107,司促,8575,20180928,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575號
債 權 人 榮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忠智
債 務 人 永寶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字亭即李陳宜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參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永寶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宏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