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162號
債 權 人 楊宏
債 務 人 章連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係請求債務
人章連福、戴玉珠連帶給付買賣貨款新臺幣(下同)784,60
0 元,惟所提出之證明文件,即上海飼料工廠有限公司之出
貨單及客戶交易明細,其上客戶名稱均為章連福,尚難確認
債務人戴玉珠與聲請人即債權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嗣經本
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命聲請人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即應提出載有聲請人與債務人簽章之買賣契約、貨物訂購單
、貨物簽收單或統一發票等),並釋明對債務人戴玉珠得請
求連帶給付之請求權依據,聲請人於107 年8 月6 日之陳報
狀中僅說明客戶訂貨皆由戴玉珠用其手機打電話訂購,再由
其配偶章連福點貨確認簽名,付款方式皆由戴玉珠於105 年
8 月18日付現金10萬元、105 年10月31日付現金15萬元予聲
請人,顯見章連福與戴玉珠夫妻共同經營養殖,自當負連帶
給付責任等語,惟未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以資釋明,是聲請人
對債務人戴玉珠部分之請求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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