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0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呂龍智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余秋童、余誌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於聲請時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6 千元,惟
於107 年8 月8 日補正時訴訟標的金額卻載為31萬6 千元,
是請陳報台端欲主張之金額為若干?
二、又請陳報台端是否主張債務人余秋童、余誌恭應連帶給付上
開債務?如是,請具狀陳報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