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315號
債 權 人 黃劉阿妹
債 務 人 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台灣
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
件,即契約編號B009272 、B010019 之三年期CB受益契約書
,系爭買賣契約之當事人均應為「黃劉阿妹、台灣生命舘股
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為代理
人,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台灣生活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買回之請求權依據為何。嗣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8 月17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釋明對債務人台灣生活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詎債權人於107 年
8 月22日僅具狀將上開本院命補正事項之內容臚列其中,並
僅敘明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是負責履約保證人,而未釋
明對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權依據,是就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與債務人台
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部分之聲請,洵屬無據,
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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