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332號
PTDV,107,司促,6332,2018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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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3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王陳仙桃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假債權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 影響債務人權益,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 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 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 遭不當利用,爰於民國104 年7 月1日增列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 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 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買 賣契約價金新臺幣15萬元及利息。因邇來陸續有債權人對台 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等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然本院 查悉有部分案件之聲請非聲請人之真意,故有向本件聲請案 件之聲請人確認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是否為其真意之必要性 ;嗣經本院於107 年7 月19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聲請人 是否確實有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及聲請金額為何?並應於陳 報狀具狀人欄加蓋聲請人印鑑章,並應提出印鑑證明(惟如 能敍明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合理事由,如因罹有重大疾病,致 無法取得印鑑證明者,得以本人親自簽名蓋章並檢附個人雙 證件影本及診斷證明等相關文件代之)等;詎聲請人於107 年7 月24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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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