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2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孫嘉穗
一、按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假債權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
影響債務人權益,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
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
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
遭不當利用,爰於民國104 年7 月1日增列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
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
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買
賣契約價金新臺幣8 萬元及利息。因邇來陸續有債權人對台
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等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然本院
查悉有部分案件之聲請非聲請人之真意,故有向本件聲請案
件之聲請人確認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是否為其真意之必要性
;嗣經本院於107 年7 月19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聲請人
是否確實有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及聲請金額為何?並應於陳
報狀具狀人欄加蓋聲請人印鑑章,並應提出印鑑證明(惟如
能敍明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合理事由,如因罹有重大疾病,致
無法取得印鑑證明者,得以本人親自簽名蓋章並檢附個人雙
證件影本及診斷證明等相關文件代之)等;詎聲請人於107
年8 月3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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