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897號
債 權 人 曾春芳
債 務 人 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
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係向債務人請求
返還買賣契約價金共計新臺幣(下同)85萬元及利息,惟查
系爭契約編號AT00979 之【南方生命園區】土地買賣契約書
第五條第1 項之規定,甲方符合本條第三款所有要件解釋範
圍內,得以書面方式向乙方提出本件契約原價買回之請求。
是債權人須依契約約定先行對債務人踐行上開原價買回請求
之通知程序,始得請求債務人負原價買回之責。嗣經本院於
民國107 年8 月13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釋明就契約編號AT00
979 之土地買賣契約已有書面通知乙方(即債務人)原價買
回之請求,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詎債權人於107 年8 月
28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就債權人請求
債務人應給付系爭契約編號AT00979 之買賣價金50萬元部分
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