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莊清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新發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請求標的金額、計算
式、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即應提出僱傭契約、薪資單、勞保健保投保資料明細等足資
釋明有受僱於債務人之紀錄。)
三、請提出債務人潘新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