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宜臻即李昭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肆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宜臻即李昭欣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9 月9 日止累計新臺幣(下
同)53,543元未給付,其中50,041元為消費款;2,302 元為
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1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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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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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李宜臻即李│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18,188元│昭欣 │9 月10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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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李宜臻即李│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4%│
│ │ 9,757元│昭欣 │9 月10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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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 │李宜臻即李│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2,096元│昭欣 │9 月10日起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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