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320號
PTDV,107,司促,10320,2018092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賴建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鄧志賢即富懋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
  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 條定有
  明文。經核聲請狀所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民國106 年12月
  1 日之存款憑條一紙,其上僅有存款之戶名「富懋土木包工
  業」及存款金額新臺幣150 萬元,尚難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
  償期之情事,故請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如有記載清償日
  期之借據、催告還款之存證信函及掛號收件回執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