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程偉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遲付金額累積達全部金額五分之一之計算式。
三、請提出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為107年2月21日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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