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305號
PTDV,107,司促,10305,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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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程偉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遲付金額累積達全部金額五分之一之計算式。
三、請提出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為107年2月21日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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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