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7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 理 人 李福奎
債 務 人 蔡坤峯
曾春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零肆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