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133號
PTDV,107,司促,10133,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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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萬雯娉
      王萬春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肆佰肆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萬雯娉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王萬春
  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 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下同)263,562 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
  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萬雯娉自民國107 年5 月1 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11,441 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王萬春梅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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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