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028號
PTDV,107,司促,10028,2018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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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2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黃宇盛
債 務 人 張晋嘉
      張晋豪
      許展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柒拾玖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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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