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2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張振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壹拾壹萬捌仟柒佰玖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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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24號│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9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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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 (起至清償日止) │ (百 分 比)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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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751,659元 │自民國107年6月24日│2.02 │自民國107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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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367,139元 │自民國107年6月24日│2.02 │自民國107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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